现将《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双柏县“12?30”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楚安办字〔2017〕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楚安办字〔2017〕10号
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双柏县“12·30”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安委会,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6 年12 月30 日,双柏县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3人死亡的较大建筑施工事故。
事故发生后,州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双柏县“12·30”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并向州人民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州人民政府以楚政复〔2017〕18号文进行了批复。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将双柏县“12·30”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30日16时40分许,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挡土墙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导致在基坑内清基作业的叶某、杨某2人当场被埋,站在距基坑内侧上方场地约1米处帮助施工方资料员测量基坑工程量的挖机驾驶员杨某也随坍塌体一起下坠被掩埋。
二、项目基本情况
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系双柏县人社局综合楼附属的景观、园林、人行踏步台阶、停车场、广场挡墙、公务新区道路等设施的硬化、绿化和亮化工程。建设单位: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设计单位:楚雄州勘测规划设计院;施工单位: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工程2016年10月开展招投标工作,2016年11 月 1 日开标,中标价 1260628.91 元。工程于 2016 年 12 月 8日开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双柏县“12·30”事故是一起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山市)在该项目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项目经理缺位;挡土墙基槽开挖施工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对扰动的土体进行有效的监测监控,盲目施工、冒险蛮干。
2、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苏某未驻地开展监理工作,在2次现场查看中,明知基础开挖深度较大,施工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存在安全风险,但仍然要求施工方继续施工,违章指挥。
(二)间接原因
1、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楚雄办事处负责人杜某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对双柏县住建局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现场施工人员将支砌挡墙的石料堆放在所开挖基础的上方,加重挡墙荷载。
2、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资料和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未在开工前召开有相关参建方参与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会;项目负责人谢某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合同工期管控不严,致使施工方赶工期、安全措施不落实。
3、双柏县住建局对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完善和对所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跟踪督促不力。
4、2016 年12 月27、28日两天连续降雨,导致土质吸水饱和、稳定性差。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相关责任单位
1、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无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项目经理缺位,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盲目施工、冒险蛮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的罚款。
2、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未督促监理人员到位工作,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3、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整个项目的管理不到位,责成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双柏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双柏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4、双柏县住建局在参与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相关招标手续的审批后,对项目应办理完善的相关手续未跟踪督促,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有差距。责成双柏县住建局向双柏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责任人
1、曾某,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经理,自项目开工至事故发生不在施工现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苏某,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未驻地开展监理工作,在现场查看中,风险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要求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监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某,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附属工程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资料和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未在开工前召开有相关参建方参与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会的情况下就同意开工建设;对存在的风险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合同工期管控不严,导致施工工期短、安全措施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4、杨某,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项目点多面广、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情况下,未及时配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未督促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经理到位工作,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五)项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收入(36000元)40%即1.4万元的罚款。
5、杜某,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楚雄办事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及对双柏县住建局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整改情况,重视不够、督促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2万元的处罚。
6、彭某,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柏县人社局附属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停工整改,盲从他人要求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四之规定,由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2万元的处罚。
7、王某,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该项目工程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由双柏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尤某,双柏县住建局安监股股长,参与该工程项目相关招标手续的办理工作,到现场检查并下发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对该项目相关手续的完善和存在问题的整改督促落实不力。由双柏县行政主管部门给于其行政警告处分。
双柏县“12·30”事故,是我州建筑施工领域十余年来发生的一起较大事故。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要引以为戒,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发展与安全生产、项目推进与安全保障的关系,防范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