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各卫生健康单位(医共体),各乡镇中心小学、民办幼儿园、思源实验学校、县幼儿园:
现将《姚安县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传染病防控,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1〕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管理辖区托育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会同县教育体育局管理辖区幼儿园、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督促县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及时为预防接种证查验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二)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管理,督促辖区幼儿园和学校完成预防接种证查验相关工作。
(三)县疾控中心。负责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接种单位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和补证、补种以及预防接种证查验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四)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将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组织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负责查验复核并收集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基本信息,为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预防接种证查验技术支持,评估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对无证、漏种儿童开展补证、补种工作,收集和报告预防接种证查验资料。
二、查验单位和对象
(一)查验单位:现阶段全县所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小学均应当开展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其他类型学校是否纳入预防接种证查验管理,由县卫生健康局和教育体育局根据疾病防控的需要确定。
(二)查验对象:所有新入托、入学、转学、插班儿童或学生.
三、工作流程
(一)通知查验对象
全县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形式,通知新生报名时须出具预防接种证,或出具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附件2)。
(二)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
1.儿童居住地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根据儿童年龄、预防接种记录(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记录等)、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到预防接种证并向学校出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附件2)。
2.对需要补办预防接种证的儿童,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
3.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接种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学校或告知儿童监护人未按照免疫程序完成接种的疫苗种类、需补种剂次,并预约补种时间。
4.对计划入托、入学的儿童,在完成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后,接种单位应当及时将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填写在预防接种证上。
5.接种单位可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为入托、入学儿童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服务。
(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查验
1.各托幼机构、小学要成立查验预防接种证领导小组,固定专人负责查验证工作。招生前和招生后要定期召开查验证相关会议,查验证培训要覆盖托幼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和小学一年级班主任。
2.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结果或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收集预防接种证分班级整理好,并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件4),于9月10日前交到辖区接种单位查验,接种单位查验补种后,于11月底将补种情况反馈给学校。
4.每次招生结束,各托幼机构、小学要向辖区接种单位提供学生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盖有学校公章),以便接种单位核查查验儿童是否与入学儿童人数相符。
5.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要提前向接种单位预约,同时出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附件2),督促儿童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并在儿童补种疫苗后再次核对预防接种证或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查验疫苗补种完成情况。同时在“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件4)填写补种时间“日/月”。
6.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须在新生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30日内完成。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在当年12月底之前再次查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7.对入托、入学时未提供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资料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督促儿童监护人尽快提供相关资料。
8.预防接种证查验相关资料应当纳入学生健康档案和学校卫生资料管理。
(四)接种单位查验
1.审核内容:根据入托、入学类型及儿童年龄,参照“入托、入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表1)进行审核。
2.出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1)对于完成全程免疫儿童,填写一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交学校。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儿童,填写两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其中一联由学校存档;另一联由学校交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作为疫苗补种凭证,并在完成补种后交学校再次查验。
(3)对于因接种禁忌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填写一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4)对于需要补接种证儿童,接种单位应根据接种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
3.接种单位复核查验时要分学校分班级规范填写登记《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登记表》(附件3)。
4.如儿童在审核时尚未达到某疫苗/剂次的接种年龄(月龄),接种单位应在审核时进行预约。
5.实施预防接种的接种单位要充分利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开展入托、入学儿童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工作。
(五)疫苗补种
1.疫苗补种工作由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
2.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由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凭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补种疫苗。
3.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为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提供疫苗补种服务。
4.接种单位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当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或预防接种卡)完整记录预防接种情况。
5.接种单位在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在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登记本和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在“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附件2)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登记表”(附件3)进行记录。
6.对于已完成补种的儿童,由家长将更新信息的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再次交学校查验并登记。
四、资料管理
(一)各托幼机构和学校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汇总表》(附件6)于每年12月1日前上报至县教育体育局。
(二)各接种单位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7),于每年12月1日前上报至县级疾控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体育局要密切合作,每年部署安排好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联合开展检查指导。
(二)县卫生健康局要安排县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经费,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体育局每年组织县疾控中心开展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业务培训。
(五)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评估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六)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督促未评估预防接种完
成情况的入托、入学儿童,在开学30日内完成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和查验。对于无接种禁忌、未完成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在儿童入托、入学时,督促儿童尽快补种疫苗,并及时复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七)鼓励各接种单位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六、工作指标
(一)接种证查验率
1.以托幼机构、小学为单位,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
2.以入托、入学儿童为单位,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
(二)儿童补证、补种率
1.以辖区应查儿童为单位,漏证儿童补证率≥98%;
2.以辖区应查儿童为单位,漏种儿童补种率≥96%。
(三)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报告完整性
1.以辖区查验学校单位,年度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统计报告完整性≥95%;
2.以辖区应查儿童为单位,年度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统计报告完整性≥95%。
6.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汇总表(托幼机构和学校、教育部门用)
7.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汇总表(疾控中心、接种单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