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卫老龄发〔2020〕2号)和州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卫发〔2020〕32号)精神,积极应对老龄化,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老龄健康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推进医养结合,优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到2022年,在现有2家医养结合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医养结合机构,至少在1个社区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养老服务的支持机构,100%的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100%,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发展医养结合产业,建设一批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康复、疗养、中(彝)医保健和护理服务的特色康复保健养生养老基地及项目。
三、重点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深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合作。鼓励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就诊、住院、会诊、转诊、出院、随诊等医疗服务。养老机构也可以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增强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支持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医养结合机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引导二级医院优化科室设置,增强老年病诊疗能力。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探索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实现农村敬老院能养老、可看病。(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高医疗、养老服务功能。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制定上门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鼓励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鼓励社会办医养康养连锁机构入驻社区提供相关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标准设立护理站。增强社区中(彝)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发挥中(彝)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推广中(彝)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推动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创新发展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智慧网络平台和智能化养老社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咨询、康复照料、紧急救护、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精神慰藉等服务,提升居家养老质量。
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发展中(彝)医药特色医养结合产业。充分挖掘姚安县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大胆探索“中(彝)医药+文化、养老养生、旅游”等大健康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构建中(彝)医药文化康养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同步协调发展的中(彝)医药发展新格局。加快中(彝)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运用中(彝)特色诊疗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中(彝)医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大力发展中(彝)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业,培育发展一批中(彝)医药和民族特色相融合的“医康养”基地和旅游产品,支持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资本联合举办以中医养生保健为主的养老院、疗养院等。(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深化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完善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对已具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条件的机构,要加大审批备案力度,全面纳入服务管理,切实增加医养结合机构数量,保证服务质量。(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推动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鼓励通过“云南政务网”和“一部手机办事通”进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收、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姚安县分行、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发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推动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九)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给予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严格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鼓励盘活利用城镇现在闲置中小学校舍作为医养培训设施提供养老服务。对不符合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机构的房屋建筑不得作为医养培训设施及提供养老服务使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对医养结合领域支持力度。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人民银行姚安县分行、县金融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需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强化保险支持和监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机构正式成立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签订及医保信息系统开通。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GR)、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疗养老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逐步推动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县医保局、人民银行姚安县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发展壮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鼓励和引导职业学校开设医养结合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待遇。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医养结合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姚安县民政局
姚安县财政局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姚安县医保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