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全县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拓宽乡村医生的职业发展前景,有效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需求,实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稳、村级活、上下联、一体化”的工作目标。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20号)《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卫通〔2019〕34号)《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姚政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姚安县全面实施乡村医生县聘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县聘乡管村用”
为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让乡村医生生活上“有盼头”,从2020年起,全县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医共体与村卫生室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除个人按照规定缴费以外,单位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乡村医生聘用管理。实行一年一考核一聘用方式,取得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必须全员聘用。对45岁以下的乡村医生优先聘用;对群众信任的,具有一技之长的,能西会中(彝)的乡村医生优先聘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用于临聘人员工资、保险的支出部分要向聘用乡村医生支出转移。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统一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4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不愿意统一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与卫生院和医共体签订聘用协议后,自己继续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社保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可以按照最高档次3000元/年的标准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缴费凭据为依据)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列支,并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为乡村医生统一购买养老保险时,原已购买了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其购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可续接购买年限,费用标准实行补差;其购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含新农保)的只承认个人所缴费用,不能续接购买年限。
(四)离岗村医生活补助。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
20号)《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卫通〔2019〕34号)《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姚政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乡村医生年满60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县财政未补助购买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或乡镇卫生院已补助购买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到政策年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离岗时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县财政或乡镇卫生院已经补助购买养老保险的4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离岗时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
二、严格乡村医生准入
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快推进乡村医生队伍的更新换代。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具备医学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由卫生院推荐并经技能考核合格,报紧密型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规定予以注册并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因多种原因短期内无法配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可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具备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保障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
三、严格乡村医生退出
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确因岗位接续困难需要继续聘用的,可由乡镇卫生院根据退出人员业务能力、健康状况、居民愿望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返聘使用,纳入乡村医生返聘管理,并实行一年一考一聘用,返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资质的,返聘年龄可放宽至不超过70周岁。放宽年龄聘用人员只作为基本医疗医生管理,不能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返聘的乡村医生纳入协议管理,报酬待遇标准应在劳务聘用合同中明确,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离岗时不再享受离岗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结合国家、省、州基层卫生人员能力提升项目和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历提升工程的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到2022年底,实现所有在岗55岁以下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以上学历的工作目标。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工作的传、帮、带,“以乡带村”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全面建立乡镇卫生院定点帮扶村卫生室、新进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村医生定期到乡镇卫生院跟班学习等制度,原则上乡镇卫生院应定期安排人员对服务能力较弱的村卫生室进行帮扶,乡村医生每周不少于1天或每月不少于4天到乡镇卫生院进行临床技能实践。加强村卫生室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选派进修、挂职锻炼、对口支援和岗位轮换等方式,选派村卫生室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满足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需求。
五、拓宽乡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
拓展乡村医生的发展空间,让乡村医生事业上“有奔头”。落实《云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指导意见》(云人社发〔2017〕51号),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和核准的岗位总量招聘卫生技术人员时,可通过考核招聘的方式优先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乡村医生,通过直接聘用的方式优先招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5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丰富的乡村医生,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六、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乡村医生的收入中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来源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乡村医生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诊疗业务收入等组成,实行每所村卫生室独立核算,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原则上,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等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定期兑现,扣除须由乡村医生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乡镇卫生院向乡村医生支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不得低于楚雄州劳动用工最低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的乡村医生在绩效工资分配方面给予倾斜,鼓励设置乡村医生岗位补助。
七、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
对已实现标准化建设的村卫生室进行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全县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水平。规划新建的村卫生室要统筹考虑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医务人员流动、农村居民卫生健康需求等方面因素,将生活用房逐步纳入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总体规划布局一并建设。新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至少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分设,鼓励单独设立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和中医诊室等。
八、进一步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
村卫生室的法人代表由乡镇卫生院的法人代表担任,主要负责人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担任。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中医科,原则上不得登记其它诊疗科目。各乡镇应严格执行《姚安县村卫生室管理制度(试行)》,力求做到依法执业、作息严格、环境卫生、着装整洁、服务热情、管理有序、工作规范。并实现“十统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一)统一行政管理。由“一体化办公室”根据各村业务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的学习、进修、业务技术培训和执业资格认定,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进行安排和管理。统一建立规章制度,包括查对制度、处方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职责等。
(二)统一机构管理。每个卫生室必须统一设置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要求“四室分离”,有条件的单独设置观察室。统一标识标牌,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模式的标准,每个卫生室在显著位置统一悬挂卫生室标牌,室内统一绿化、制作统一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
(三)统一人员管理。根据岗位需求统一聘用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签订聘用协议,并对已聘用且符合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乡村医生依法办理养老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从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录入后打印签订),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
(四)统一准入退出管理。以乡镇为单位,预先设置工作岗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通过资格审查、理论考试、面试、考核等环节,把一批知识面广、技术能力强、年轻有为、群众信赖的人员充实到村卫生室。逐步解决乡村医生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业务能力偏低的状况。乡村医生年满60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
(五)统一配置设备。从基本的常规诊疗用品和方盘、酒精缸、紫外线消毒灯、婴儿称、冰箱等,由卫生院统一采购,确保卫生室基本诊疗、中医药适宜技术、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六)统一药械管理。村卫生室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据临床需要,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由卫生院统一网采。卫生院指导村卫生室建立药品台账,做好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定期核对,做到账物相符。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七)统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坚持村医月例会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为农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统一绩效考核(统一工资发放)。根据州、县考核标准,年初按照辖区服务人口,根据工作内容,合理核定其任务量。按月发放乡村医生工资报酬,按月发放的工资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医疗收入、乡村医生补助、基本公卫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的预拨资金,按月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楚雄州劳动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医疗、乡村医生补助原则上全额发放,基本公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根据实际工作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结算资金扣减每月预拨发放工资,并除去药品、设备、办公用品、耗材等所得的纯收入作为乡村医生绩效工资发放。由乡镇“一体化办公室”统一考核评分后根据上级资金到账情况及时发放,切实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促进乡村医生履职尽责。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落后、考核不合格、拒不履行合同、不服从调配以及其他违规违法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辞退解聘。
(九)统一财务管理。各村卫生室清查药品、器械、医疗办公用品总资产,卫生院统一建立台账独立核算管理。乡村医生设备添置和卫生室房屋维修等业务由村卫生室提出申请,卫生院审批,报卫生健康局备案后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十)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村卫生室接诊传染病和遇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按照时限要求报告,每月25日前必须统一上报公共卫生业务信息。卫生院定期通过网络上报各项业务信息。
九、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州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域内乡村医生管理的组织实施,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和县中医医院医共体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细化落实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方案,完善绩效考核等配套政策,组织各项政策的实施。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项要求的工作落实,要组建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内部分配等方面的相关制度,确保乡管村用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姚安县村卫生室管理制度(试行)
2.劳动合同范本
3.在岗乡村医生保险费用分摊明细表
4.在岗乡村医生工资统一发放表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