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栋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楚雄州卫计委转发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通知》(楚卫发〔2018〕20号)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等系列部署和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对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至2019年底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县卫计系统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治理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关键性举措,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强化红线意识、标本兼治、夯实安全发展基础的系统性安排,意义重大。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检查,注重实效长效,加速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
为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县卫计局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杨毓才 县卫计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必荣 县卫计局副局长
毕雪梅 县卫计局副局长
孙晓梅 县卫计局副局长
成 员:陈 兰 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
蔡燕鸣 县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朱 光 县卫计局疾控股负责人
周艳萍 县卫计局医政股股长
许 焱 县卫计局中医与科教股股长
朱跃辉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州卫计委和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安排,领导和推进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计局应急办,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系统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快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落实
(一)全面摸底排查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卫生健康系统)》,认真排查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购进渠道、运输、储存地点、使用部门、废弃物处置等管理档案,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全面摸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切实履行责任,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程的安全监管;要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巡查,有效防控隐患和风险。
(三)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处置规程和程序,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演练;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联合演练,在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衔接,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
四、加强督导检查,按时完成保障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县卫计局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9月10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的摸底排查和建档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并向县卫计局上报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县卫计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底数不清、未建立档案、制度不完善、未开展隐患排查、未及时报告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医疗卫生单位将进行通报;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将进行责任倒查和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朱 光 0878—5717957
电子邮箱:ghj6621708@126.com
附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卫生健康系统)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9月4日
附件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
(卫生健康系统)
门类 |
大类 |
类别名称 |
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 |
主要安全风险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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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社会工作 |
包括83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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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卫生 |
(1)消毒使用乙醇、高锰酸钾、次氯酸钠等 |
火灾、爆炸、腐蚀 |
(2)检查使用甲醛溶液、氰化物等 |
火灾、中毒、腐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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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麻醉使用乙醚,医用使用压缩氧气及液氧 |
火灾、爆炸 |
注:摘自《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 20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