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取(用)水单位:
取水许可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把用水总量控制的主要手段,延续取水管理是取水许可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规范延续取水的申请、受理、批准和换发证等工作,强化取水许可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和《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154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延续取水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材料要求
1.持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即将到期需办理延续取水许可的用水户台账(附件1)。
2.按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延续取水申请属于原审批机关管理权限的,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办理延续取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取水申请书(附件2)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2)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正副本)、取水许可登记表。
二、延续评估及要求
1.对取水水量、取水地点有变化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延续评估。
2.对于延续取水申请符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要求、产业政策、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原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依据国家和区域水资源管理要求、延续取水申请书,核定延续取水许可水量,核发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延续许可水量不得超过按照现行行业用水定额或参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3.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以及用水定额明显高于现行行业用水水平或者近三年来产品、规模、工艺等有明显变化和农业灌区因国家投资完成节水改造的,用水水量、取水地点有变化的,应当对延续取水申请进行重点评估,出具评估结论。重点评估可由相关部门和技术单位开展,认为必要的可组织现场查勘、复核,要求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评估结论核准的拟延续许可水量、区域水资源管理要求、产业政策、行业用水定额要求等,核定延续取水许可水量,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核定水量的要求
1.延续取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延续的理由和依据。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行的;
(2)不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的;
(3)取水地点、水源、用途、退水等取水标的发生变化未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4)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5)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要求违法取水的;
(6)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
(7)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需安装取水监控设施而未安装、拒不执行取用水计划、故意损坏取水监控设施而未修复或更换的;
(8)退水进入河道的,未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于国家现行政策要求需要逐步退出或者改造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行业用水定额,科学核定延续许可水量、期限,并提出整改、调整取水水源、限期办理变更或者重新申请等要求。对于取水存在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在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再行受理延续取水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核定延续许可水量。
(1)超定额用水但未超过许可水量的;
(2)流域或区域的总用水量超过或者接近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或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分水指标的地区;
(3)取水有效期内实际用水量与原取水许可水量差距较大的;
(4)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
(5)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关要求
1.各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负责督促和指导好本辖区内取用水户的延续取水许可换证工作。将作为2019年各乡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2.申请延续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到姚安县水务局水资源股办公室办理延续取水许可手续。
3.申请延续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取水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视为无效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5.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姚安县取水许可证台账
姚安县水务局
2019年2月20日
姚安县水务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