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成效,现将2022年度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和培训工作通知如下,请各乡镇按要求开展好考核培训工作。
一、考核培训范围和内容
2022年姚安县下达各乡镇森林管护人员680名,其中,天保工程管护人员99人,公益林管护人员214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352名,县聘请联合管护人员13名、2021年封山育林管护人员2名。
各乡镇要按照《姚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全面考核管护人员林草政策宣传、森林资源监管、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病虫害测报等工作。重点以护林员履职情况、管护效果、巡护记录及《姚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第十九条为考核主要内容。考核结束后,对护林员进行林草政策及岗位职责培训。
二、经费安排
为确保2022年护林员考核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给予各乡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经费1万元。请各乡镇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护林员考核培训及资金拨付工作。
三、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优和下年度续聘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护林员,除发给本人奖励工资外,再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本人奖励工资,符合选用要求的予以续用;对履职不到位工作缺失的护林员视具体情况扣减奖励工资。对工作不负责任,管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及涉林案件未及时报告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扣发奖励工资,扣减或扣发的奖励工资全部奖给考核为优秀的护林员。对难以胜任巡护工作、工作不积极、群众意见大的护林员予以辞退或更换。
四、相关要求
(一)2022年度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和培训工作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取乡镇开展督查。考核和培训结束后,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和培训情况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并完成年度护林员工资及奖励性绩效拨付工作。
(二)各乡镇对护林员的考核必须实事求是,充分体现奖勤罚懒的考核原则,全面调动管护人员的管护积极性和主动性,严禁弄虚作假或搞平均主义,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三)在护林员聘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管护劳务费和截留、扣发、挪用管护人员劳务费的行为的,县林业和草原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四)考核和培训结束后,请各乡镇依据考核结果做好2023年管护人员的选聘工作,将选聘相关材料电子版(包括照相片)和纸质材料报县林草局科技与产业股的同时,把护林员相关信息全部准确录入云南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
附件:《姚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姚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在聘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 管护责任区划分
第四条 各乡镇要统筹考虑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天保工程管护和生态护林员管护等的有机结合,建立统一的管护体系,统一划分管护责任区,责任区之间要无缝衔接,辖区内林地范围全覆盖。
第五条 责任区划分要综合考虑辖区森林管护面积、巡查管护线路和管护责任区的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森林划分为若干管护责任区,确保一个责任区至少有一名护林员负责,实现管护责任区与管护责任人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六条 护林员经聘用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三)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原地、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积极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管理优势,制订村规民约,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工作。
第四章 选聘与解聘
第八条 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第九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社区)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社区)。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乡镇人民政府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或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二)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护林员选聘,由相应的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劳务派遣,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三)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森工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可优先选聘。
第十一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合同)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二)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
(三)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管护责任区一月内发生火灾2起或脱岗发生火灾1起的,发生较大病虫害、林木盗伐2-5立方米未及时发现报告的,以及在涉林案件中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管护协议(合同)解聘条款规定的。
第五章 护林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一年一签”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制订相关管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导护林员正确履职尽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及时向护林员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护林员享有及时足额领取管护协议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 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护林员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测算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并建立以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的奖惩、续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辖区所有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量化考核和发放护林员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并向林业和草原局科技与产业发展股书面上报检查情况。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护林员履职情况、管护效果、巡护记录、管护劳务费发放等。
第十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将不定期对乡镇森林管护、组织学习、管护劳务费发放等情况进行抽查。年底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进行护林员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做好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10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分。
2.熟知责任区范围、四至界限以及责任区内山情、林情、道路等基本情况计10分,四至和情况不清的不得分。
3.监管好森林资源,巡查并及时报告毁林种植养殖情况,及时劝止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原地、破坏造林地等行办,责任区内全年无滥(盗)伐林木、乱挖野生苗木、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砍柴、烧炭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计15分,发现一项的扣5分,扣完为止。
4.责任区内全年无火灾,计20分。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一次扣5分,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一次扣10分,并扣半年奖励工资。若隐瞒真相不报告的扣15分,并扣全年奖励工资及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到位并参与扑救,或不听从防火指挥部调动和指挥的予以解聘。
5.巡查并及时报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等行为得10分,发现隐瞒不报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6.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不得分。
7.保护好责任区内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得5分,设施损坏报告不及时扣1分,不报告扣5分。
8.全年巡山不少于250天,巡山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每少5天扣1分,全年少于230天的不计分。
9.积极参与林草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例会,并协助林草部门做好各项中心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得10分,不参加或者林业项目管理落实效果不好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10.完成护林员联动管护系统录入及护林员巡护APP安装的得5分,未完成或者未安装的不得分。
以上各项扣分均扣完为止;考核以百分制为标准,85-94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 85分以下的不继续聘用。
第二十条 护林员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排名在最后一名护林员的强制解聘,被解聘人员3年内不得再聘为护林员。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动广大群众监督作用,凡举报护林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一经查实,护林人员按规定处理,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坚决杜绝护林人员脱岗、不上山巡山护林、不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七章 管护劳务费标准及发放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为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具体情况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年度护林员计划指标文件确定。基本工资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每季度最后一月下旬到县林业和草原局拨付后及时发放;奖励工资在每年12月中下旬依据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护林人员的考核结果实行全年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管护劳务费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造册盖章,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复核,并经县林业和草原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按季度拨付。未签订管护合同和未经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管护人员,不得发放工资。管护劳务费拨付通过银业账户转账,管护劳务费到个人账户后,管护人员在管护劳务费花名册上本人签字确认,严禁他人代签。
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拨付护林员奖励工资时,必须对护林员年度履职情况和管护责任区内的林区安全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情况和奖励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同时附上《姚安县护林员年度考核表》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复核后,报县林业和草原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护林员的年度考核必须实事求是,充分体现奖勤罚懒,调动管护人员的管护积极性,严禁弄虚作假或搞平均主义。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护林员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奖励工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发全年奖励工资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下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而该责任区护林人员未向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报告的,扣发该责任区护林员一个季度的奖励工资:
(一)在管护责任区有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未上报的。
(二)在管护责任区有非法侵占林地、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开矿等违法行为不上报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扣发的奖励工资,全部用于奖励本乡镇考核为优秀的护林人员;扣发奖励工资、奖励优秀护林员的情况需书面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管护责任区出现涉林行政、刑事案件,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事发地管护责任区对应的护林员为直接责任人;若管护责任区划分不清楚、出现遗漏的林地、有责任区但没有对应的护林员、管护责任区与护林员不对应等情况,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护林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监守自盗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护林员聘用、年度考核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套取管护劳务费和截留、扣发、挪用管护人员劳务费的,县林业和草原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护林人员管理考核办法报经县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