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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 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 访问量:9960 | 发布时间: 2019/11/27 14:31:46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草服务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成效,现将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工作通知如下,请各乡镇按要求开展好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2019年,姚林发〔2018〕47号和姚林联发〔2019〕2号文件下达各乡镇森林管护人员646名,其中: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人员35名,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人员151名,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人员99名,中央财政补贴生态护林员2016年批次100名、2019年新增80名,2018年省财政配套生态护林员60名、2019年新增80名,2017年州级统筹生态护林员32名,联合管护人员9名。

各乡镇要按照《姚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全面考核管护人员日常的学习、巡护、森林防火、林业案件和病虫害测报等工作,同时查阅巡山日记和护林员协助林业部门做好各项中心工作及项目管理(如:项目落实、监管、参与)等情况。重点以护林员履职情况、管护效果、巡护记录及《姚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考核为主。

二、考核要求

(一)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工作由各乡镇负责组织考核,县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取乡镇开展督查。考核结束后,各乡镇要于2019年12月20日前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并完成年度护林员工资及奖励性绩效拨付工作。

(二)各乡镇对护林员的考核必须实事求是,充分体现奖勤罚懒的考核原则,全面调动管护人员的管护积极性和主动性,严禁弄虚作假或搞平均主义,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三)在护林员聘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管护劳务费和截留、扣发、挪用管护人员劳务费的行为的,县林业和草原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三、经费安排

为确保2019年护林员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根据《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姚林联报〔2019〕2号文件精神,给予各乡镇相应的检查考核费1万元。请各乡镇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护林员考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优和下年度续聘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护林员,除发给本人奖励工资外,再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本人奖励工资,符合选用要求的予以续用;对履职不到位工作缺失的护林员视具体情况扣减奖励工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及涉林案件未及时报告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扣发奖励工资,扣减或扣发的奖励工资全部奖给考核为优秀的护林员。对难以胜任巡护工作,以及工作不积极、群众意见大的护林员予以辞退或更换。

(二)考核结束后,请各乡镇依据考核结果做好2020年管护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相关材料电子版(包括照相片)和纸质材料报县林草局科技与产业股。选聘为中央和省级生态护林员的,须及时录入《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1、姚安县2019年森林管护人员年终考核统计表

2、姚安县森林管护人员考核评分表

3、《姚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1 

姚安县2019年森林管护人员年终考核统计表
统计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 姓  名 考核得分 考核结果 备  注
 考核人员:

附件:2

姚安县森林管护人员考核表
单位:(章)                              被考核人:          
序号 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分值 考核得分 备注
1 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草原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分。 5
2 熟知责任区范围、四至界限以及责任区内山情、林情、草原、道路等基本情况计5分,四至和情况不清的不得分; 5
3 责任区内全年无火灾,计20分。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一次灾扣5分,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一次扣10分,并扣半年奖励工资。若隐瞒真相不报告的扣20分,并扣全年奖励工资及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到位并参与扑救的或不听从防火指挥部调动和指挥的予以解聘。 20
4 协助做好林木采伐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滥(盗)伐林木、乱挖野生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计15分。发生一起扣5分。 15
5 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砍柴、烧炭、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计20分。发现一起扣5分。 20
6 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草原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的、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不得分。 5
7 全年巡山不少于250天,计5分;每少5天扣1分,全年少于230天的不计分。 5
8 巡山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5分;全年记录不满230篇的不得分;记载不详或虚报记载一次扣1分;突击填写不记分。 5
9 积极参与林草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例会,计5分;无故不参加的,缺1次扣2分。 5
10 积极协助林草部门做好各项中心工作和项目管理(如:项目落实、监管、参与等),计10分;林草项目管理落实效果不好的扣5分;不参加或工作不积极的不计分。 10
11 保护好责任区林业、草原设施的,计5分,设施损坏报告不及时扣1分,不报告扣5分。 5
合计 100
单位负责人:                被考核人签字:                         考核日期:
以上各项扣分均扣完为止;考核以百分制为标准,85-94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 85分以下的不继续聘用。

附件:3


姚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森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管护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姚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天保工程护林员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人员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护林员是指用天保工程和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中管护费聘请的专门从事森林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管护的对象是指管护责任区内的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等。

第二章 管护责任区划分

第五条  各乡镇要统筹考虑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和天保工程管护的有机结合,建立统一的管护体系,统一划分管护责任区,责任区之间要无缝衔接,辖区林地范围全覆盖。

第六条 责任区划分要综合考虑辖区森林管护面积、巡查管护线路和管护责任区的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森林划分为若干管护责任区,确保一个责任区有一名护林员负责,实现管护责任区与管护责任人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聘用

第七条  各乡(镇)的森林管护必须聘请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热爱林业工作并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二)熟悉责任区范围内及周边山区的地形、山情和林情。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的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护林员不得有盗伐、滥伐、毁林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前科。

(六)护林员选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

第八条  护林员聘用程序:本人自愿到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或村委会报名(申请)→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根据计划指标进行考查并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如果出现护林员空缺时,按此程序聘用补齐。

第九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指标聘用护林人员,签订公益林补偿管护合同和天保工程管护合同,管护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护林人员聘用合同、审批表、公示表等应统一使用县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样表。

第十条  各乡镇要抓好护林人员聘用管理相关工作,对护林人员的岗位职责、巡山护林四至范围、工作重点予以明确,并告知护林人员管护责任区、范围。

第四章 护林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和宣传林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要领。

第十二条  防火期内加大巡查力度,加强野外火源的管理,出现森林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监督农户凭证采伐林木,防止盗伐、滥伐林木,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乱挖乱采野生植物,防止毁林开荒、人畜破坏和非法侵占林地。在管护区内若出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开矿、捕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或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年巡山护林天数不得少于250天。巡山时必须如实填写巡山记录,巡山记录的内容包括:巡山的时间、巡山时管护区内是否有火灾隐患,是否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是否有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

第十五条  在管护责任区内若发现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违法行为或发现森林病虫害时,应立即报告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或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在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护林工作,完成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第五章 护林员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十七条  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按季度对辖区所有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底量化考核和发放护林员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并向林业和草原局天保办、分类办书面上报检查情况,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护林员履职情况、管护效果、巡护记录、管护劳务费发放等。

第十八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每年7月份组织相关人员对部分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森林管护、护林员管理检查等情况进行抽查;12月结合护林员年度考核,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护林员管理、考核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下乡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对乡镇森林管护、考核、组织学习、管护劳务费发放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护林员原则上一个村驻村(居)委会1名,其他按管护责任区划分进行就地住家管护;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可适时集中统一巡山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底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根据每季度检查情况进行护林员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分。

2、熟知责任区范围、四至界限以及责任区内山情、林情、道路等基本情况计5分,四至和情况不清的不得分;

3、责任区内全年无火灾,计20分。发生一般森林火一次灾扣5分,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一次扣10分,并扣半年奖励工资。若隐瞒真相不报告的扣20分,并扣全年奖励工资及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到位并参与扑救的或不听从防火指挥部调动和指挥的予以解聘。

4、协助做好林木采伐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滥(盗)伐林木、乱挖野生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计15分。发生一起扣5分。

5、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砍柴、烧炭、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计20分。发现一起扣5分。

6、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的、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不得分。   

7、全年巡山不少于250天,计5分;每少5天扣1分,全年少于230天的不计分。

8、巡山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5分;全年记录不满230篇的不得分;记载不详或虚报记载一次扣1分;突击填写不记分。

9、积极参与林业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例会,计5;无故不参加的,缺1次扣2分。

10、积极协助林业部门做好各项中心工作和项目管理(如:项目落实、监管、参与等),计10分;林业项目管理落实效果不好的扣5分;不参加或工作不积极的不计分。

11、保护好责任区林业设施的,计5分,设施损坏报告不及时扣1分,不报告扣5分。

以上各项扣分均扣完为止;考核以百分制为标准,85-94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的不继续聘用。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排名在最后一名护林员的强制解聘,被解聘人员3年内不得再聘为护林员。

第二十三条  经县林业和草原局或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检查,护林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扣发全年奖励工资。

(一)在管护区内出现盗伐、滥伐林木现象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的。

(二)在管护区内出现乱挖滥采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人为破坏树木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的。

(三)在管护责任区内出现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不上报的。

(四)在林区有非法侵占林地、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开矿等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的。

(五)在管护区内出现火灾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的。

(六)在村委会兼多职、不履行主要工作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动广大群众监督作用,凡举报护林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一经查实,护林人员按规定处理,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坚决杜绝护林人员脱岗、不上山巡山护林、不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六章 管护劳务费标准及发放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为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具体情况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年度护林员计划指标文件确定。

基本工资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每季度最后一月下旬到县林业和草原局拨付后及时发放;奖励工资在每年12月下旬依据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护林人员的考核结果实行全年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六条  护林员管护劳务费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造册盖章,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天保办、分类办复核,并经县林业和草原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按季度拨付。未签订管护合同和未经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管护人员,不得发放工资。管护劳务费拨付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管护劳务费到个人帐户后,管护人员在管护劳务费花名册上本人签字确认,严禁他人代签。存在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拨付护林员奖励工资时,必须对护林员年度履职情况和管护责任区内的林区安全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情况和奖励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同时附上《姚安县护林员年度考核表》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天保办、分类办复核后,报县林业和草原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护林员的年度考核必须实事求是,充分体现奖勤罚懒,调动管护人员的管护积极性,严禁弄虚作假或搞平均主义。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护林员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奖励工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发全年奖励工资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下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而该责任区护林人员未向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报告的,扣发该责任区护林员一个季度的奖励工资:

(一)在管护责任区有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未上报的。

(二)在管护责任区有非法侵占林地、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开矿等违法行为不上报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扣发的奖励工资,全部用于奖励本乡镇考核为优秀的护林人员;扣发奖励工资、奖励优秀护林员的情况需书面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天保办、分类办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管护责任区出现涉林行政、刑事案件,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事发地管护责任区对应的护林员为直接责任人;若管护责任区划分不清楚、出现遗漏的林地、有责任区但没有对应的护林员、管护责任区与护林员不对应等情况,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林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监守自盗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护林员聘用、年度考核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套取管护劳务费和截留、扣发、挪用管护人员劳务费的,县林业和草原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护林人员管理考核办法报经县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