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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姚安县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8212 | 发布时间: 2019/8/14 10:56:06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和《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立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19〕102号)要求,为建立我县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机制并保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特制定《姚安县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畜牧兽医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9日        

姚安县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州农业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和《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立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19〕102号)要求,为建立我县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机制并保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检疫”的纽带作用,真正达到“以监保检、以检促免、以免固防”的目的,全面提升我县动物防疫质量和防控能力。

二、工作思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及相关检疫规程要求,进一步明确检疫申报人应履行的义务,落实养殖者、经营者的动物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完善检疫申报证明材料为切入点,认真推行免疫出证系统,加强免疫基础信息登记保存,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并实行由村级防疫员对散养畜禽免疫后录入免疫信息并为畜主打印《动物免疫信息卡》(一畜一卡),规模养殖场免疫后如实填写《动物报检信息卡》,推行散养户凭《动物免疫信息卡》、规模养殖场凭《动物报检信息卡》申报产地检疫的“联动报检”模式,全面实现“满足出证条件”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检疫规范化管理机制。确保动物检疫信息真实、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档案健全,使整个动物防疫工作环环相扣、不留死角,真正达到“以监保检、以检促免、以免固防”的目的,巩固提升我县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抓好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确保安全为原则,以具备动物检疫申报点条件,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前提,选择乡镇政府驻地、交通要道或畜禽存栏量大的村委会科学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目前我县已在全县9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检疫申报点9个。

设置检疫申报点要以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为标准:每个检疫申报点办公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满足动物运输车辆停泊进行检疫、消毒的场地;检疫申报点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和统一标准的“动物检疫申报点”标牌;设立醒目的公示牌,公示内容符合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主要包含服务内容、接受监督及举报电话等;内墙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检疫规程、工作流程、检疫挂图及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检疫工具(电子测温仪、消毒机、医疗诊断器械等)、出证工具(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溯源器材(畜禽标识、耳标钳等),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办公桌椅、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乡镇检疫申报点的监督检查,确保各乡镇的检疫申报点符合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同时要指导各乡镇加强对检疫申报点的日常管理,确保业务正常运行,使各检疫申报点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发挥出应有作用。

(二)抓好宣传培训和发动工作。采取层级培训,逐级传导,统一实施,全面覆盖的方式,加强“联动报检”模式相关工作的全面宣传和业务培训,发动畜禽养殖者、经营者全员参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乡镇业务骨干、定点屠宰企业、乡镇的督导,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村级防疫员和辖区内的各监管相对人(规模养殖场、畜禽贩运户、畜禽交易市场主、屠宰场点主、畜产品经营户等)的培训和指导。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采取发放《告知书》的方式深入细致做好广大畜禽养殖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让他们明白,对养殖的畜禽实施免疫和在畜禽出售前提交《动物免疫信息卡》《动物检疫信息卡》等检疫申报材料报检是每个养殖者应尽的义务。

(三)扎实抓好免疫出证工作。从2019年秋防开始,全面实行“在实施免疫注射时,由实施免疫的村级防疫员通过免疫出证系统录入信息并现场打印《动物免疫信息卡》交由畜主妥善保存”,不再实行“免疫注射同时佩戴耳标并录入上传相关信息”的工作方式。《动物免疫信息卡》为一畜一卡,有效期为半年(疫苗有效保护期)。

(四)认真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一是从2019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由畜禽养殖场、户于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向当地设置的检疫申报点提交《动物报检信息卡》(规模养殖场户)或《动物免疫信息卡》(散养户)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并填写《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调运。即各乡镇动物检疫人员在受理检疫申报时,必须向畜主或货主(畜禽贩运人)索取《动物报检信息卡》或《动物免疫信息卡》(引种的还需要索取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查验引种检疫审批情况等),凡是不提交《动物报检信息卡》或《动物免疫信息卡》的或者不是自己管辖的“动物产地”范围内的畜禽,一律不予受理。二是动物产地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们暂把“该检疫申报点行政区域和受委托涵盖的区域”视为“动物产地”,即每个检疫申报点只对自己管辖的“动物产地”范围内的畜禽实施产地检疫和出证。“受委托涵盖的区域”是指该检疫申报点所属行政区域以外受邻近乡镇畜牧兽医站委托,代其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区域。为方便群众,根据出售畜禽主要流向,结合实际,各乡镇之间可以相互进行委托或接受委托,委托事项和委托区域必须以书面的《委托书》进行约定,委托者必须将所委托区域的“动物免疫电子档案”完整传给受委托的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申报点)。三是各检疫申报点的检疫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认真按照相关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严格执行“满足出证条件方可检疫出证”的规定,坚持收齐申报材料方可受理,并认真使用检疫申报单、检疫备案表、受理单、检疫结果处理通知单;要全面实行电子出证(机打检疫证);要认真做好检疫工作台账记录,做到“七严禁”:严禁对封锁区及国家明令停止调运的动物及产品检疫、出证;严禁隔山开证;严禁对临床检查不健康或疑似染疫的、患病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严禁对需要而未经实验室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者出证(尤其是引种检疫和猫、犬及活羊调运的检疫);严禁对未免疫或不在免疫保护期者(即不提交《动物报检信息卡》或《免疫信息卡》的)检疫、出证;严禁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动物产地”范围内的畜禽检疫、出证;严禁检疫时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不报告、不扣留。

四、进度计划

2019年7月底,制定完成工作方案。2019年8月,完成业务培训,《告知书》《动物报检信息卡》印制等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农村散养户秋季动物集中免疫并完成发放《免疫信息卡》和《告知书》;完成规模养殖场的宣传培训、《告知书》和《动物报检信息卡》发放、承诺书签订。10月1日后全面启动“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抓好“联动报检制度”的实施,是实现“以检促防”的根本抓手,是有效推进我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要切实向分管领导作好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和经费支持,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综合利用媒体、培训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宣讲动物防疫主体职责、权利义务以及动物疫病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各界对动物疫病防控风险知识的科学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相关制度。一是继续完善《动物规模养殖场监管电子档案备案表》《动物屠宰场(点)监管电子档案备案表》、《动物加工场所监管电子档案备案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销户监管电子档案备案表》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监管电子档案备案表》等电子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管理。二是建立完善日常监管和内部督查制度,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引种审批制度、引种落地后隔离观察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真正建立报检点的联动报检工作机制。

(四)加强部门协作。要积极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保持信息互通,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监管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支持,联合办案,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五)加强总结报告。各乡镇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争取协调解决;同时也要认真总结“联动报检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取得经验,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建议,于2019年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