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起20个工作日办结的承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7年9月28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关于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的通知公告。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