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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八进”活动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访问量:19433 | 发布时间: 2020/12/23 17:42:07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姚单位:

2016年以来,楚雄州坚持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为统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不断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方法路径,奋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走出了一条符合楚雄实际、富有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创建之路。2017年12月,楚雄州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我县为楚雄州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以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活动为抓手,以认真实施“十百千万工程”为重点,全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共有1个示范镇、1个民族特色镇、15个示范村、10个民族特色村被列入省级示范工程。光禄镇朝阳村被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草海村被命名为云南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全县共创建州级示范单位67个,县级示范单位302个。

为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成果,常态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八进”工作,在《关于印发<姚安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创建“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姚民宗发〔2017〕4号)要求基础上,继续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创建范围及方式

(一)创建范围

全县9个乡镇、所有县级机关、学校、村(社区)、企业、寺院、军(警)营、部分家庭。

(二)创建方式

各创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八个创建标准,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

二、创建活动标准

(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创建标准

1.加强对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做到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成效、有总结,有工作经费保障。

2.广泛开展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的学习和宣传,做到有活动、有专栏、有窗口、有图书资料等宣传设施。

3.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纪念日等,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富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4.有服务窗口、服务平台、服务热线,热情为各族群众在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等方面提供服务,群众满意度较高,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探索形成网络化管理。

5.有群众诉求渠道,及时了解各族群众意愿、呼声和利益诉求,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群众满意度较高。

6.有法律援助制度和矛盾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帮助各族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7.经济社会发展好,群众收入逐年提高,贫困人口逐年减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民生改善等方面成效显著。

8.积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组建设,并定期表彰模范集体、家庭和个人。

(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创建标准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积极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2.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单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定期研究创建工作,及时解决涉及民族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自觉接受县创建办公室的指导。创建工作档案管理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3.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位,创建活动有部署、有落实、有经费保障。切实尊重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各族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4.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硬件设施。单位长期建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宣传专栏,有民族文化活动室,有民族特色书籍、报刊等资料,有开展活动的相关器材。开展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5.坚持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开展扶贫帮困,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在帮助各族群众脱贫致富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6.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把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工作目标,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和大力支持,每年都有新办法、新举措、新进展。在抓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县内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7.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和招录,并做到有计划、有落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各族干部职工团结和睦、关系融洽。

(三)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1.扎实开展创建活动,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明确,措施方案具体,有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有检查、能落实、有总结、见成效。

2.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培养“四有”新人目标融为一体,并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

3.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的民族团结教育窗口、走廊、园地、展板、雕塑等,将民族文化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有效配置民族团结教育的文本资源和音像资源。

4.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社会实践、墙报、板报等方式,并注重利用教育基地、各类博物馆、展览馆等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课外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5.组织各类民族特色的兴趣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文体活动,推动各民族学生之间结对帮学,营造团结友爱氛围。

6.关心和帮助有实际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群体,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切实落实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助学补贴政策。在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学校,合理配备师资,加强保障,不断提升双语教育教学质量。

7.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认真落实《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8.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并定期表彰和奖励。

(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

1.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做到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成效、有总结,有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

2.广泛开展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的学习和宣传,做到有活动、有专栏、有窗口、有图书资料等宣传设施。

3.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纪念日等,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4.有服务窗口、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指南,热心为各族群众在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等方面提供服务,群众满意度较高。

5.有群众诉求渠道,有走访慰问制度,及时了解各族群众意愿、呼声和利益诉求,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群众满意度较高。

6.有法律援助制度,积极向各族群众宣传市政管理规章和法律法规,帮助各族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7.有矛盾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8.有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常住人员和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形成网络化服务管理。

9.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小区、楼院、家庭、个人等评比活动,并定期表彰。

(五)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1.企业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有经费保障;本单位创建工作制度健全,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注重对企业职工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做到有活动、有载体、有学习材料和检验学习成果的考核办法。

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各族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4.把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放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高度去认识。在少数民族职工较为集中的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培养和推荐少数民族干部,不断壮大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

5.开展扶贫帮困活动,为各族困难群众办实事。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确定招收少数民族员工的一定比例,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无歧视少数民族人员的招工现象。把关心和帮扶各族困难员工作为关心企业全局的大事,建立帮扶救助体系,成立帮扶救助中心,对弱势群体的帮扶救助实现规范化和长效化。

6.在民族地区投资建设时,切实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妥善解决资源开发的补偿问题,并在帮助解决当地少数民族增收和长远生计问题上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

7.妥善处置企业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没有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事件发生。企业在资源开发、扩大生产、安全生产时,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理好因土地、林地、矿产、水资源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矛盾纠纷。

(六)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标准

1.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并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各族群众做到互敬互重、互不干涉、求同存异、和睦相处、和谐团结。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爱国爱教不动摇,自觉抵制非法传教和境外渗透,模范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设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私自在家庭组织非法宗教聚会。无民族矛盾、纠纷发生,无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无重大安全、消防事故、信访事件发生,保持宗教场所稳定。

3.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宗教场所的创建工作计划、安排、活动有记录。信教群众有较高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4.宣传活动深入人心。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宗教人士学习党的民族政策、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法治进寺院”活动、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培训班、演讲、报告会等活动。民族团结内容的标语、版面、板报、挂图深入宗教场所;宣传栏要定期刊登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内容。积极宣传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三个离不开”和“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等思想,增强宗教教职人员“五个认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

5.创建活动丰富多样。巩固“和谐寺观教堂”等创建成果,丰富创建内容。在节日期间,积极组织开展座谈、走访、慰问等活动;通过群众结对子、交朋友,开展谈心活动,主动了解信教群众思想动态、利益诉求,并帮助解决。

6.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突发性事件,协助政府帮教吸毒、服刑和社区矫正等人群,并取得良好效果。

7.继续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抵制邪教侵扰、抵御非法宗教渗透、化解矛盾纠纷、团结教育信徒等方面作出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军(警)营创建标准

1.军事过硬、纪律严明,积极参与地方的建设与发展,以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的良好格局服务驻地改革发展大局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

2.在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上做好表率。坚持把民族政策学习教育融入部队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先进军事文化建设,部队官兵有较强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常抓不懈。将创建工作与部队警营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同民族官兵之间,部队与驻地少数民族群众之间团结和睦。

4.与驻地各族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发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在抢险救灾、扶贫帮困、支援地方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5.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在处置突发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能力较强,有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八)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家庭创建标准

按照姚安县妇女联合会、姚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姚安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家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姚妇联发〔2019〕3号)要求开展创建活动。

三、有关要求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八进”活动纳入对乡镇进行考核和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请各乡镇、村(社区),县级部门,学校,企业,寺院,军(警)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标准常态化开展好创建活动,加强创建工作台账资料管理,不断巩固提升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的成果。





姚安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