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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访问量:1876 | 发布时间: 2024/11/4 17:10:41
姚安县水务局:


你局报来的《姚安县水务局关于请求开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定价的请示》(姚水请〔2024〕21号)已收悉。为巩固拓展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创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建立“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水价机制,助推实现“设施完善、节水高效、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蜻蛉河试点灌区建设目标。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4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格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巩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205号)、《姚安县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蜻蛉河试点灌区建设姚安片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于2024年9月25日组织召开了姚安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听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节约用水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收缴制度,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报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将姚安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按照《姚安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执行,此次改革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为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两大类。

二、农业用水价格

(一)渠道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维护费构成)

1.粮食作物:0.15元/m3(水利工程水价0.10元/m3,末级渠系维护费0.05元/m3);

2.经济作物:0.25元/m3(水利工程水价0.20元/m3,末级渠系维护费0.05元/m3);

3.养殖用水:0.35元/m3(水利工程水价0.30元/m3,末级渠系维护费0.05元/m3)。

尚未规范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灌溉区暂不执行末级渠系维护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划分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确定。

(二)管道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水价和管道输水费构成)

1.粮食作物:0.25元/m3(水利工程水价0.10元/m3,管道输水费0.15元/m3);

2.经济作物:1.00元/m3(水利工程水价0.20元/m3,管道输水费0.80元/m3)

3.养殖用水:1.20元/m3(水利工程水价0.30元/m3,管道输水费0.90元/m3);

(三)特殊情况下动用县管蓄水工程死库容供水的,按照上述分类水价的3倍执行。

(四)乡镇村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各乡镇村实际,可参照县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但须报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三、非农业用水价格

(一)城镇生活供水(原水)价格:0.80元/m3,待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执行;

(二)工业供水及其他供水价格:1.40元/m3(水利工程水价0.30元/m3,管道输水价格1.10元/m3)。

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在县管水利工程(含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业供水实行定额管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标准如下:

(一)超定额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按110%计收水费;

(二)超定额用水10%~30%(含)以内的部分按130%计收水费;

(三)超定额用水30%~50%(含)以内的部分按150%计收水费;

(四)超定额用水50%以上的部分按200%计收水费。

具备条件的乡镇管理水利工程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地下水资源开采的监管,严格执行水资源的“三条红线”政策,让用水户知晓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贯彻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用多种渠道、方式进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促进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我县水价改革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二)县水务局要加强对水管单位的监管,切实降低供水成本,并积极争取和整合项目资金,加大对渠道、管道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实施产权分界点计量,逐步推行计量到村组,最终计量到田间地块,实现精准计量,科学、合理用水,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良性运行。

(三)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县水务局及县直有关部门应持续完善巩固拓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的措施,抓细抓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的初始水权分配、农业节水激励约束和精准补贴、群众全程参与工程管护、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县管水利工程运营管理和农业节水减排供水合同管理等七项机制。加快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明晰县乡镇村组工程管护主体责任,严禁将水利工程管护等费用直接或间接转嫁摊销给用水合作组织和用水户。

(四)按照价格公示的有关要求,水管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用水户水量、收费金额等计量计价收费数据。严格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政策,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水管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供水服务的满意度。

六、困难群体水价优惠措施

五保户、烈属、长期卧病在床的特困家庭免收农业用水水费;对家庭困难的残疾人、退役军人及因病、因就学导致家庭困难的,按农业分类水价减收30%的水费。

七、执行时间: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