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县发展改革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拟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六、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九、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分管领导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发展改革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三、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