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乡级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4〕212号)、《中共左门乡委员会关于落实县第二轮巡察第三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左发〔2017〕85号)及省州县有关规定,现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乡镇林业站对补偿对象信息、补偿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或乡(镇)财政所兑付。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的,补偿费全部通过“一折通”兑付给林权所有者;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费拨入村集体账户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林业站、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委会指导下,按照“一事一议”决定,按程序实行实报实销。
二、各村委会、相关站所要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督促项目建设力度,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程序拨付报账。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各村委会、相关站所要加强森林管护,建立统一高效的公益林管护体系,增强全民护林的意识。
左门乡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