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级相关站所:
为妥善解决我镇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建立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落实土地承包政策,解决实际问题。主要是解决信访周期长和推诿扯皮以及法律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的问题,从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官屯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
主 任:果学超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主任:陈文玉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蒋荣艳 官屯司法所所长
欧阳丽娟 官屯国土所所长
代俊刚 镇林业站站长
刘 盛 镇经营管理站职工
许绍兰 镇经营管理站职工
杨海银 镇经营管理站职工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刘盛同志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调解范围
调解委员会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其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一)下列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会应当受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2.土地承包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5.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6.其他土地承包纠纷。
(二)下列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已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申诉的;2.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3.无明确被申请人的;4.不属于调解机构管辖范围的。
四、工作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工作即告结束。对争议较大或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纠纷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提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解。
(二)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
(三)制定解决矛盾纠纷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研究分析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村级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工作进行指导。
官屯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