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镇级各办、所、中心:
经镇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太平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平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充分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准备,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减少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太平镇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
(三)本预案所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在不可预见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的前兆,短区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四)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灾害应急和临灾应急两类:
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的原则。
(七)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八)因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主动参与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并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责任。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一)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1.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
2. 因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
3.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
4.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
(二)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威胁人数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 、一般级四个等级:
1. 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2. 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为重大级;
3. 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级;
4. 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级。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所在村委会也应成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
(二)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 统一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 收集和汇总灾情,按照灾害类型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3. 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4. 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 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及储备救灾物资;
6. 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7. 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各项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太平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
1. 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
指 挥 长:钟欣妤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指挥长:普建忠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李 凌 镇党政办主任
徐建明 太平国土资源所所长
陈李红 镇水务中心主任
张永成 太平财政所所长
杨树英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鲁家国 太平供电所所长
钱学芬 太平卫生院院长
李菊翠 白石地村委会主任
周文生 太平村委会主任
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本次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收集和汇总灾情,按照灾害类型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3)指挥有关站所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4)根据险情,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2. 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郭 芬 镇党委宣传委员
副主任:李 凌 镇党政办主任
张永成 太平财政所所长
杨树英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钱学芬 太平卫生院院长
张玉娇、杨晓梅、周华翠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在镇地质灾害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七个工作组的协调,负责灾情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完成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工作任务。
3. 七个工作小组
(1)宣传组
组 长:郭 芬 镇党委宣传委员
组 员:贺刘君洁 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工作人员
杨晓梅 镇党政办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从相应下村工作组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重点宣传灾区的受灾情况;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灾民的关怀,报道镇、村、组各级党组织带领人民群众抗灾救灾的措施及成效;灾区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面貌;社会各界对灾区人民的大力支持;加强正面引导,用正确的舆论鼓舞士气,激励人心。
(2)后勤保障组
组 长:郭 芬 镇党委宣传委员
组 员:张永成 太平财政所所长
李 凌 镇党政办主任
徐 琳 镇政府总务
工作人员从相应下村工作组抽调。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指挥部上级来往人员的接待、资金筹集、物资采购等后勤保障工作。
(3)现场指挥组
组 长:钟欣妤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普建忠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组 员:徐建明 太平国土所所长
陈李红 镇水务中心主任
周文生 太平村委会主任
李菊翠 白石地村委会主任
工作人员从相应下村工作组抽调。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受灾现场的组织指挥调度,负责灾区群众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工作;负责调配民兵支援灾区的救灾应急工作。
(4)物资筹备组
组 长:普建忠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组 员:杨树英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工作人员从社会事务办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救灾标准,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尤其是群众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外地支援物资的分发和转运工作。
(5)灾情统计组
组 长:陈红兴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组 员:关志琴 镇农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 雄 镇农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副主任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指挥部灾情的调查、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
(6)安全保卫组
组 长:刘 院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杜永璋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陈永俊 太平司法所所长
工作人员从司法所、派出所和综治办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负责灾区救灾物资的安全,负责维护社会稳定。
(7)医疗救治组
组 长:朱晓燕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组 员:钱学芬 镇卫生院院长
工作人员从卫生院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灾区疫病的预防控制、转运和治疗工作;确保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收集上报灾区疫情监测信息。
以上所有人员若发生变化时自然按职位交替自行变换,不再另行发文。
四、灾害应急
(一)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或出现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
1. 地质灾害所在村委会的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本村委会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群众转移避险,并组织抢险救灾。
(2)迅速了解灾情,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
2. 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关于灾情的汇报,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监测情况,迅速调集民兵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进入灾区抢险救灾。
(3)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率指挥部成员赶赴灾区,直接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二)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村委会应当成立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镇人民政府应急抢险指挥部。需成立指挥部时,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率指挥部成员赶赴灾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不需成立指挥部时,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安抚受灾群众。
(三)镇、村在采取地质灾害应急行动中,要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监测和预报
(一)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国土所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立群专结合的队伍,形成覆盖全镇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二)镇人民政府、国土所及各村委会要严格执行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值班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应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迅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三)国土所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防范区进行灾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指导。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当地政府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设置警示牌。
(四)国土所要将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和防灾要求及时通知到各村委会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及监测人员。各责任单位要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要求,组织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强制措施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六)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情况或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报、谎报地质灾害情况。
六、应急保障
(一)民政、财政、金融、粮食、供销、卫生等部门应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的筹集、储备和管理工作,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
(二)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抢修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通信设施,保证灾区主要道路、通讯的畅通,确保救灾设备、物资的运送。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
(三)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域,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调用单位、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临时占用房屋、土地,但事后应当归还。无法归还或损坏的,应给以相应的补偿。
(五)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并邀请地质勘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扩大。
(六)人武部和地质灾害发生区的村委会,要组建民兵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并组织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险情出现或者灾情发生时的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七)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动。
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由指挥部安排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五年,2017年印发的《太平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