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镇级各办、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姚政通〔2020〕12号)精神,现将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部省指导、州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委会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镇人民政府成立由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的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联审联批联管。联审工作机构职责是:
(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管理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二)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逐级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规划许可、规划竣工验收报告及核实备案。
农民建房联审如有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相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严格审批条件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农村村民新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宅基地被国家建设征用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二)分家无房户或住宅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住房拥挤的农户。
(三)其他无住宅的农村村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不得私自转让、出租。
三、严格把控标准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18年12月修订)第九条,农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平方米,1 户最多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
(二)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5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 170 平方米(住宅用地14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00平方米。
(三)上述(一)(二) 项以外的坝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 ,1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5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 250平方米。
(四)山区、半山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5平方米,1户不得超过 210 平方米(住宅用地 150 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 60 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 300 平方米。
(五)新建烤烟房、沼气池,不分地区,经审查后,在上述标准以外另行安排。但每户新建沼气池不得超过 25 平方米,烤烟房不得超过30平方米。经批准后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又申请建烤烟房、沼气池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到达标准以及原宅基地出售或者出租后又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翻建、扩建、新建住房,应当符合行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政规划,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四、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详见附件2)
(二)选址调查。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的宅基地申请后,要及时向村委会提交《选址调查申请书》(一式二份),再由村委会转交并提请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组织镇级自然资源、林草、村镇规划、环保、水务、交通等职能部门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对农户拟选建房地址进行实地调查和预审,对符合土地用途的,告知村民小组继续履行审批程序。选址调查只对农户拟选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用途作预先审查,不代替联审环节的实地审查和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审核。
(三)村民小组审查、公示。村民小组在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组织相关职能站所对农户拟选建房地址进行实地调查后,对符合土地用途的,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承诺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交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公示材料及会议记录样式详见附件6、附件7)
(四)村委会审查、公示。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及份数详见附件1)。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五)镇级联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五)审批。镇人民政府召开办公会议,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提出审批意见,并报请镇党政班子会议决定后,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对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农村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审批结果在村委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将每月审批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五、严格过程管控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是用地申请阶段到场: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报请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实地审查。二是开工建设阶段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等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建房完工阶段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强化日常监管
(一)建立巡查制度。各村级组织要明确村民小组长作为宅基地信息员的职责,要在第一时间发现本组范围内违法用地建房的线索和信息,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告并制止违法行为。要从村级组织人员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管控日常巡查,发现未经审批建房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村级组织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当事人送达违法告知书,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等镇级职能部门和村级组织至少每月要对各村开展一次违法用地建房巡查,并将巡查情况于次月5日前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宣传培训。本通知下发后,村级组织要迅速举办培训班,对村组干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培训。要利用广播、召开户长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七、严肃追责问责
镇级相关职能站所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材料清单;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选址调查申请书;
5.农村宅基地选址调查意见表;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民评议会议记录;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评议结果公示;
8.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
9.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0.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式);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样式);
12.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意见表;
13.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4.农村宅基地审批公告;
15.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告知书。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