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镇级相关中心、站所:
根据《姚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开展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公益诉讼专项督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文旅发〔2020〕4 号)文件要求及《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姚检三部行公建〔2021〕16号)检察建议,特制定印发《弥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不可移动文物检察建议书整改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
根据《姚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开展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公益诉讼专项督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文旅发〔2020〕4 号)文件要求,县文体局联合县检察院组成不可移动文物督察检查组,于2020年12月30日,对弥兴镇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督察检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3日对督察检查情况出具了《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姚检三部行公建〔2021〕16号),为抓好检察建议书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检察建议书中存在的问题
(1)县级文物明─清古墓葬官庄墓群有两个疑似盗洞、古墓群内杂草丛生;
(2)县级文物明代古遗址飞来寺遗址灭火器过期;
(3)县级文物清代古建筑兴善寺有烧香纸蜡烛痕迹无灭火设备以及部分围墙倒塌、房屋年久失修;
(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清代古建筑弥兴龙泉寺存在有烧香纸蜡烛痕迹、灭火器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辖区内文物巡查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好对辖区内官庄墓群、飞来寺遗址、兴善寺、弥兴龙泉寺的保护工作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县级文物官庄墓群、飞来寺遗址、兴善寺、弥兴龙泉寺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二、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一)县级文物明─清古墓葬官庄墓群有两个疑似盗洞、古墓群内杂草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一是落实属地管理,加强对县级文物明─清古墓葬官庄墓群的巡查检查力度,二是积极配合警方收集线索,争取早日破案;三是加强对文物保护员管理及培训,避免文物保护单位再次发生损害;四是加强古墓群内环境治理,有效保护文物完整度。(整改时限:长期整改,立行立改。主要负责人:刘颖、高炳旺;负责单位:弥兴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官庄村民委员会)。
(二)县级文物明代古遗址飞来寺遗址灭火器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一是加强对文物古建内外的安全巡查,设立集中焚烧香烛纸火点,增加灭火器,设立消防灭火水桶在各殿宇内;二是加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制度,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文保单位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三是立即更换、充装失效灭火器,安装漏电保护器;四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文物保护员认真落实职责职能,每月按时对文保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五是增强消防安全基础设备,不断强化对宗教界人士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及在古建筑内使用明火的危害性的认识,逐步推广使用代用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时限:长期整改,立行立改。主要负责人:刘颖、高正文、周朝廷、周朝光;负责单位:弥兴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弥兴镇民宗办、大苴村民委员会、大苴圆鹤山飞来寺管理委员会)。
(三)县级文物清代古建筑兴善寺有烧香纸蜡烛痕迹无灭火设备以及部分围墙倒塌、房屋年久失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一是加强对文物古建内外的安全巡查,设立集中焚烧香烛纸火点,增加灭火器,设立消防灭火水桶在各殿宇内;二是加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制度,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文保单位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三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文物保护员认真落实职责职能,每月按时对文保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四是增强消防安全基础设备,不断强化对宗教界人士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及在古建筑内使用明火的危害性的认识,逐步推广使用代用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时限:长期整改,立行立改。主要负责人:刘颖、高正文、孙志平;负责单位:弥兴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弥兴镇民宗办、上屯村民委员会)。
(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清代古建筑弥兴龙泉寺存在有烧香纸蜡烛痕迹、灭火器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一是加强对文物古建内外的安全巡查,设立集中焚烧香烛纸火点,增加灭火器,设立消防灭火水桶在各殿宇内;二是加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制度,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文保单位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三是立即更换、充装失效灭火器,安装漏电保护器;四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文物保护员认真落实职责职能,每月按时对文保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五是增强消防安全基础设备,不断强化对宗教界人士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及在古建筑内使用明火的危害性的认识,逐步推广使用代用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时限:长期整改,立行立改。主要负责人:刘颖、高正文、沐少荣;负责单位:弥兴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弥兴镇民宗办、弥兴村民委员会、弥兴龙泉寺管理委员会)。
三、下一步工作
(一)为确保我镇文物的安全,实行细化管理,层层落实到位,结合公安、规划、国土建设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实行综合执法,做到警钟长鸣,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 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强化重点环节。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对《文物保护法》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文物安全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在全区上下形成“人人珍惜文物、自觉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村文化站和村级文物保护联络员作用,建立文物保护安全网,做到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四)加强责任追究。各文保单位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方案,并与各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损坏文物或违犯文物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