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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兴镇2021年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弥兴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24478 | 发布时间: 2020/12/24 9:24:19

各村委会,镇级各办公室、中心(站所):

为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做到精心组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导,科学扑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应急预案所称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安全及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在本行政区内的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适应于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村、各成员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统一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的领导下工作,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在责任区内,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状。

第三条  镇林草服务中心是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职能部门,镇人武部、镇党政办、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水务服务中心、镇财政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镇交通运输管理站、镇项目办、弥兴国土资源所、镇安监办、镇民政所、弥兴市场监管所、弥兴中心校、弥兴派出所、弥兴司法所、弥兴中心卫生院、弥兴供电所、弥兴烟叶站、中国移动弥兴营业厅、中国联通弥兴营业厅、中国电信弥兴营业厅等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负责全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下设办公室在镇林草服务中心,由镇林草服务中心主任商建兵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检查、监督及指导。

2.统一部署、调度、指挥全镇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3.决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4.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教育。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草业发展的决定和防灭火知识的再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措施,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5.成立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伍,并组织培训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伍,协调、侦破、处理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案件。

6.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在镇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挥长由镇长周吉才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副镇长张建明担任,专职副指挥长由镇林草服务中心主任商建兵担任,成员由有关办公室、中心(站所)负责人、镇林草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各村委会主任担任。

7.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领导、办公室职责

指挥长:负责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与指挥。检查督促森林草原防灭火预案及各级职责的落实,并根据防灭火需要,指挥、调度、命令、调集物资器材和人员。

常务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协调联系各方。

专职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作,负责组织具体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案,制定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村落实防灭火工作,执行镇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指挥部命令。加强应急值守,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实施办法

第六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期,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每年12月为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月。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布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召开森林草原防灭火大会,进行封山育林,制定管理办法,充实扑火队伍,各村委会要组建30人以上的应急、义务扑火队伍。

2.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在林区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1)烧蜂、烧草场、狩猎、砍柴、采种、采松花粉;

(2)烤火、烘烤食品和野外用火、野炊;

(3)吸烟、烧纸、烧香、烧山;

(4)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

(5)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3.提倡无纸或压纸、压香进行祭祖,确有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要有专人看守,要在人离开坟山时,用水浇灭火种,并细致检查,才能离开用火地方。

4.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爆破活动。

5.镇财政应预算列支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用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开支,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落实

1.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各村委会与各村民小组签订责任状,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责任状,各村委会与“五种人”监护人签订责任状。通过各级责任状的签订,把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落实到户到人。

2.各村召开党支部会议,专题安排部署春节、清明节、州庆、五一节等特殊时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对森林草原防灭火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3.各村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台账,内容包括会议记录、工作安排、防灭火宣传、值班记录、火灾扑救、处理结果等,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将组织检查,并将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第八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

1.各村在进入林区的交通要道、森林草原火灾易发区、多发区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固定宣传牌或警示牌,刷写永久性宣传标语,并在各村各组刷写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灭火标语。镇林草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积极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封山育林公约及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文件精神,发放、粘贴省级防灭火命令、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县级防灭火命令,发放林农防灭森林草原火灾安全手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通用培训教材、防灭火宣传彩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永久性布标等。在全镇农户、单位内发放《姚安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知识宣传手册》等防灭火宣传材料。

2.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草业发展的决定和防灭火等有关知识。

3.及时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联系,严肃查办失火纵火毁林犯罪行为,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时应立即向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报告(不得乱报和越级上报),并及时组织扑救。报告程序为: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森林草原火情报告后,要严格执行行政报告责任制度,必须立即向镇级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对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接到火灾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汇报。

第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1.扑救应急预案的启动。接到火情报告后,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办公室领导要立即到达火场,根据气候的特点,了解和掌握火情,并及时向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领导汇报,做到精心组织、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切忌死守硬拼,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村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火场,组织安排扑救工作。对预计火情可能蔓延至其他村、镇的,要快速通报其他村、镇或林区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涉及我镇、村及林区的火灾要立即启动扑救应急预案。

2.扑火队伍的调用。对一般性森林草原火灾,在立即向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办公室报告的同时,村、组要迅速调动义务扑火队员、应急扑火队员在第一时刻赶到火灾现场,并根据火情,适时组织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进行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镇级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员在接到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电话后,要由领导带队,必须在半小时之内集结完毕,迅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要向临时指挥部报到,登记带队领导、人员数量、联络方式及灭火工具种类等。

3.临时指挥机构的设立。镇人民政府领导和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领导未及时到场的,由到场的人员中职务最高、熟悉地形的村委会领导或指挥所人员或者林管人员担任扑火指挥长,成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扑救。镇人民政府领导和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领导到达后,交由镇人民政府领导和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如有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领导成员在现场,全体人员及现场指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领导的统一指挥。

4.安全保障。各级扑火队在火灾现场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严禁擅自行动,确保人身安全。在火场要安排熟悉地形人员给扑火队带路,确保扑火队员的人身安全。

5.交通及医疗保障。弥兴派出所要及时赶赴现场沿途指挥交通。村委会要在通往火场的叉路及拐弯处安排有关人员佩带标志做引路向导。弥兴中心卫生院的救护车、救护人员接到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随时待命。

6.器具装备。各村、各成员单位被抽调的扑火队员也要携带砍刀、斧头、打火拖把等必要的灭火工具。

第十一条  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服从调配,准时到达现场,做到打小打了,不留后患。镇林草服务中心、弥兴派出所要及时侦破涉火案件,并根据肇事情况、过火面积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县自然资源公安,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期结束后,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及个人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提请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执行《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2.本行政区连续三年无火警火灾,无乱砍滥伐的;

3.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及时,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扑救和查处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1.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有森林草原火情不报的;

3.在扑救中失职,造成损失的;

4.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造成损失的、耽误扑火时机的、造成人员伤亡和森林草原资源严重损失的;

5.拒绝、阻碍或者辱骂、殴打、围攻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并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各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实际,参照本应急预案制定本村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并报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设森林草原防灭火报警值班电话: 0878—5861012、0878—608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