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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场镇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19367 | 发布时间: 2022/3/3 15:47:48
各村(居)委会:

现将《前场镇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前场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前场镇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8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0〕34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楚雄州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楚人社通〔2022〕1号)、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姚安县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姚人社通〔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场镇辖区内由前场镇人民政府和前场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姚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前场镇人民政府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际需要而开发的就业和社保协理、保洁、护路、管水等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具有我镇户籍、16-65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家庭(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和符合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村(社区)脱贫人口劳动力结构和需求、农村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就业和社保工作开展情况,科学设置数量和类别。各村(社区)必须设置不少于1名就业和社保协理员。

第六条 一人一岗。一人只能安置在一个乡村公益性岗位,不能重叠安置在同部门或跨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第七条 自愿公开。尊重脱贫人口等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

第八条 统一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前场镇统一管理,村(社区)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不得跨村聘用。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由村(社区)根据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岗位设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和相关要求制定招聘方案,按岗位类别及所需人数报经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前场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统筹落实,村(社区)组织实施。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培训上岗的程序进行。

(一)公告。村(社区)在确定范围内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资格条件、名额

2.招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到村(社区)提交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脱贫人口或“三类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村(社区)对报名人员身份、岗位适配条件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人员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的基础上筛选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招聘条件,前场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组织对村(社区)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

(四)公示。村(社区)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确定范围内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村(社区)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六)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负责具体实施的村(社区)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原则上由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前场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村(社区)配合对辖区内各岗位安置人员实施具体统筹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村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协议终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并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原则上拟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65岁或拟续签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65岁者不签订。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前场镇人民政府直接进行清退或由村(社区)报请前场镇人民政府进行清退,并解除聘用协议:

(一) 户口不属本乡镇本村的;

(二) 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三) 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次或一个月内无特殊情况及相关证明累计旷工超过3次的;

(四) 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违反聘用协议的;

(五) 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且经整改不到位的;

(六) 在村委会(村民小组) 任职且领取相应补贴的;

(七) 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八) 刑事犯罪的;

(九) 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

(十) 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安排的

(十一) 其他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或聘用协议约定的。凡有人员退出时,村(社区)应及时报前场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不低于800元/人/月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目前各岗位补贴标准全部暂按800元/人/月执行,后续各岗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变动,按人社部门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使用及补贴标准按照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次月1日-3日,提供以下材料申报上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一份)

(二) 乡村公益性岗位个人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 乡村公益性岗位考勤表(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后,由镇、村(社区)统筹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前场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每月随机对各村(社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管理和在岗情况进行现场或电话抽查、督促、指导工作。各村(社区)要加强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统筹管理。前场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每月随机对村(社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实名制信息库,防止出现重叠安置或跨部门开发,动态掌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前场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人岗分离、有岗无人、冒名顶替、虚报冒领、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骗取套取岗位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造成该情况的直接人员及所在村(社区)负责整改并追回所有违规资金,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州、县新出台的上位政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政策制度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