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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9048 | 发布时间: 2018/7/6 14:5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姚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姚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降低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1)技术规定(试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县境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分级分类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大气重污染分为重度污染(Ⅱ级)、严重污染(Ⅰ级)2个级别。

不利气象条件长时间持续引发的大气重污染,主要包括静稳、霾、沙尘天气、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特强沙尘暴等。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直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供电公司。

2.1.2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组成及主要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以下简称县大气应急办公室),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贯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有关信息发布和报送;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2专家组

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3监测预警组

由县环保局及气象局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2.2.4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跨乡镇跨部门应急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和审核工作。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及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等级与发展趋势会商;负责各乡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全县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的乡镇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不落实、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县气象局:负责会同县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等级与发展趋势会商,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负责各乡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县发改局:负责推动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好有关应急响应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督促落实区域内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与整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乡镇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协调受污染区域相邻县市、乡镇做好限行准备;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乡镇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县民政局: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县级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乡镇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事件的乡镇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县林业局:负责督导落实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供电公司:配合县发改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方案。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监控

(1)县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及时向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重点对以下单位或区域进行监测监控:

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国控、省控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县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大气污染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重度、严重2个级别,分别用橙色、红色作相应标识。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测,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3.2.2预警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72小时以上,或AQI超过3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橙色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同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保、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3.2.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于预警级别。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4.2.1 Ⅱ级响应措施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Ⅱ级大气污染,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大气污染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一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二是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三是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四是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五是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六是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有关疾病门(急)诊,加强有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预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乡镇人民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有关乡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

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四是其他措施。严禁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明火烧烤。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3)建议性应对措施。引导、鼓励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4.2.2 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Ⅱ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预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发布预警的乡镇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

一是Ⅱ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有色冶炼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县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乡镇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3)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县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的乡镇,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3信息公开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环保局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大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4应急响应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中度污染级别及以下时,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通知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5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5监督检查

5.1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5.3.1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污染天气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2责任追究

对违反环境管理规定引发重污染天气,对应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20日内,督导考核组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县大气应急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县大气应急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2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有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预案修订

《姚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