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7355 | 发布时间: 2018/4/2 9:38: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规定实施的一项涉及归侨侨眷群体的身份认定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简政便民”专项行动和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云侨函字〔2018〕13 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州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楚政外侨发〔2018〕2号)要求,规范我县“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工作和归侨侨眷档案管理,方便归侨侨眷群众办事,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认真对照附件1、附件2、附件3相关要求,全面梳理本乡镇、本部门的华侨、归侨、侨眷,避免出现遗漏和身份界定错误。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要认真填写《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审批表》《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附件4、附件5、附件6)相关信息,并带齐附件2中所涉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含电子版)一并报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


附件:1.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界定

         2.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事指南

         3.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4.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

         5.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审批表

         6.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1日            

附件1

 

华侨 归侨 侨眷身份界定

 

(一)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或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三)侨眷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附件2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事指南

 

申请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应由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前往各县(市)侨务部门规定的受理地点办理。

申请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

(二)“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收取“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可在县(市)侨务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前往办理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三)申请办理归侨身份认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述(一)(二)项;

2.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可由本单位人事、统战部门出具归侨身份证明)。

(四)申请办理侨眷身份认定的需提供:

1.上述(一)(二)项;

2.申请人为归侨眷属的,提供以下材料:

(1)归侨的身份认定证明(由县(市)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认定证明,如归侨未办理身份认定,需先办理归侨的身份认定,再办理侨眷身份认定。收取归侨身份认定复印件);

(2)申请人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记载、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

3.申请人为华侨眷属的,提供以下材料:

(1)华侨的身份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入境记录,侨居国永久、长期居留证材料,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

 

附件3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一、受理、审批

1.承办人员要对申请人申请认定内容及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照办理对象的条件进行核对,严格把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质疑的,要向出具证明的机关(公证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好“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审批表”、拟办意见并报领导复核、审批。

二、出具身份认定

1.承办人员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交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当面或书面说明理由。

3.“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事项属即办件,要做到随收随办、即时办理(因申请材料原因需进一步核查的除外)。

三、注意事项

1.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事项,要注意保存痕迹材料,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收取的表格、材料(含复印件)要妥善保管,及时存档。

2.做好“归侨侨眷身份认定”资料归档工作,每年年终向上一级侨务部门汇总上报。

   附件4

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居住地址

 

申请认证内容

归侨

侨眷

归侨身份认定

侨眷身份认定

原侨居国

 

华侨、归侨

姓名及关系

 

回国时间

 

侨居国家

 

申请人

意见

确认

 

 

 

 

           申请人: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及所提交材料信息内容属实,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身份界定解释

 

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或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侨眷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表格填写要求和说明

 

1.按表格栏目要求如实填写,字迹工整。

2.“出生年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如“2018.02”。

3.“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号码。

4.“申请认证内容”:在相应的选择项□内打“√”。

5.申请归侨身份认定的:填写“原侨居国”和“回国时间”。

6.申请侨眷身份认定的:归侨眷属填写“归侨姓名及关系”;华侨眷属填写“华侨姓名及关系”和“侨居国家”。

 

附件5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审批表

 

事项内容

申请人:

申请认定内容:

经办人

拟办意见

 

 

 

 

 

单位负责人

审批意见

 

 

 

 

办理结果

 

 

 

办理日期

 

 

附件6

 

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云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界定和办理程序之规定做出认定:

公民姓名:

性别:

民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认定:

归侨   /   侨眷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