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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0878 | 发布时间: 2018/11/15 14:23: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楚雄州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楚办字〔2016〕65号),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州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领域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做好脱贫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衔接。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瞄准目标,精准发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优先保障贫困退出标准建设任务需求,同时兼顾产业长远发展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三)加强管理,注重实效。整合资金必须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紧密结合。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提升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能力等脱贫攻坚方面,重点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领域。

(四)强化责任,跟踪问效。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履行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楚雄州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楚办字〔2016〕65号)。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鼓励各地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贷款贴息等方式,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主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土地整治、农村能源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四类对象农村危房改造、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硬化路、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二)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支持特色优势种养殖业、林草业、农(林)产品加工业,支持农(林)业优良品种、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对农产品品牌塑造培育、农产品销售流通给予补助,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三)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支持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

(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农村卫生厕所、排水沟、垃圾池、村内道路硬化等村容村貌整治工程,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五)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用于实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四)弥补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外的项目债务;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七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级会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八条  编制脱贫年度项目计划。县扶贫办负责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各行业部门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脱贫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涉农资金整合组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二)项目资金规划组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脱贫攻坚任务轻重缓急原则及《项目优先级次评分体系》对年度项目计划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列出本年度需重点建设的脱贫攻坚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对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审核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三)经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下年度的统筹资金实施方案原则上在每年2月底完成编制。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考虑贫困村其他突发因素,在每年8月15日前可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扶贫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统筹整合台账。由县财政局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项目责任部门(乡镇)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下达流程:纳入整合的中央和省州级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到县后,由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将整合资金归集到整合“资金池”,登记统筹整合资金总台账,县财政局及时函告扶贫办“资金池”内资金数额,县扶贫办在5日内结合整合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报资金分配方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在5日内批复分配方案。在方案批复10日内,分配到部门的资金由县财政局与扶贫办联文下达;分配到乡镇的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项目主管单位联文下达。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一律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负责;行业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在项目实施部门直接管理、报账,也可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若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的,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乡镇协商制定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等操作细化方案,便于实施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实行整合资金专账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原则上当年统筹整合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8%以内,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村主责、群众主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领域项目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审核、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推进、验收成效考评等工作,各项目责任部门(乡镇)根据项目批复及工作安排,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介入,督促各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安排,按相关程序及时启动项目建设。超过3个月以上未启动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脱贫攻坚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需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责任部门(乡镇)组织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等。到户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户的名单和签字,并加盖手印(银行代发除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前后对比照片。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应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办及县发改局负责指导脱贫规划编制、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修订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立、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乡镇、村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行业脱贫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参与项目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章  监督问效


第三十一条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财政、扶贫、审计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各乡镇、各项目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纪问责,建立督查室、纪委、监委为主的联动执纪问责机制。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快查处、从严问责,一经查实点名通报曝光,并实施“一案双查”。要把精力集中到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来,严明扶贫攻坚工作纪律,要对扶贫资金实现全程监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把关不严、乱补贴、滥补贴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的,一查到底,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阳光操作,公开公示。整合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公示公告范围:县级要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要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

(二)公示公告内容: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同时,县、乡、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考核,综合评价。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姚政办通〔2018〕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姚安县财政局、姚安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