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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扶贫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5441 | 发布时间: 2017/9/21 8:15: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姚安县扶贫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扶贫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实现项目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省对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发〔2016〕50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68号)、《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扶贫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州、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政府融资贷款的扶贫资金项目、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扶贫的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州备案”的原则,由乡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扶贫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扶贫项目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机制创新、效益为上;坚持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坚持因项制宜、分类实施;坚持精准扶贫、规范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扶贫项目申报。县扶贫办和乡镇要做好扶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补新、退出”机制;县扶贫办会同县发改局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重点工作,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精准扶贫要求,从县、乡镇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申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六条 扶贫项目审批立项。坚持扶贫项目审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骤”。七流程即: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县扶贫办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县扶贫办初选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十步骤即: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报备→公告公示→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报账→绩效评价和总结。

第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扶贫项目备案。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谷歌浏览器http://220.181.130.163/cpad)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备案和管理;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项目及资金批复情况报上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报县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备案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县级审批并重新备案。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除特殊规定外,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扶贫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确需调整的,必须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推进,实施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责令其整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视情况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县通报和调整项目外,扣减下一年度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立项后,县扶贫办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群众会议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群众会议等公开竣工决算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方法组织。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中的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与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并按项目投资金额的5%—10%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等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但不包括农户实施的到户补助项目。


第四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每项工程完工后,按照投资计划,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查,完成验收相关资料收集并形成自验报告报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县、乡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廉政评议员和施工方进行验收。乡镇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组织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是: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技术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公告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项目验收评定结果按相关行业规范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六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结合村规民约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县级部门负责管理及报账,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负责管理及报账。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拨付项目启动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可一次性拨付扶贫资金,资金必须通过农户一卡通发放;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启动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实行资金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做到手续齐全、开支合理、账务规范、票据齐全;项目资金严格实行报账制,由施工单位报送完成工程量进度表,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并提供工程发票和提出用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和乡镇长审核后方能拨款。所有项目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经办人支付制度,由审批人和经办人对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要加大扶贫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县审计局要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县扶贫办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廉政承诺制、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制、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员制。项目和投资计划下达后,乡镇、村、组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向上一级和群众作出廉政承诺,签订廉政承诺书。项目单位按照“30户以上不少于10人、30户以下不少于5人”的要求,在项目村推荐群众代表任项目廉政评议员。廉政评议员对项目实施前扶持对象的选择、项目建设内容、补助资金安排等情况,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建设质量、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验收考核时对项目资金到位、项目计划执行、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廉政评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

资金或者因工作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等违法行为,报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六章       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在每年3月底前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情况。

(一)精准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情况,项目资金覆盖贫困户情况,项目资金按项目建设内容精准使用情况;

(二)有效使用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结转结余情况,项目覆盖贫困户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扶贫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带动社会资本情况;

(三)资金监管情况:主要考核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年度资金使用备案情况;监督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日常监管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对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将考评结果与各项目实施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项目资金分配安排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