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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25096 | 发布时间: 2018/7/26 22:00: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姚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落实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动农业污染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省、州、县有关法规、规划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环保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措施,更大的力度,强力推进姚安环境保护治理,稳妥有序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切实减少养殖业面源污染,促进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保护姚安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原则,以全县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抓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2.科学合理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强制动态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2022年以前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二)划定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19);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5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修正版);

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姚安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7—2035)。

3.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禁(限)养区的属性

1.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限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我县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并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位于限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辖区政府必须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3.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搬迁费用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支出。

三、划定对象

(一)畜禽范围:本方案所称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和马、驴、驼、兔、犬、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划分标准: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

1.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鸡常年存栏≥5000羽,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鹅常年存栏≥500只,鸭常年存栏≥5000只,兔常年存栏≥500只,其它畜禽种类标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2.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3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鸡常年存栏≥10000羽,牛常年存栏≥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鹅常年存栏≥1000只,鸭常年存栏≥10000只,兔常年存栏≥1000只,其它畜禽种类标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四、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已划定的改水河水库、大麦地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或水域边界范围内;其他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法确定。

2.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三峰山、花椒园、大尖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光禄古镇规划区划定边界范围内;风景文化保护区边界范围内。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县城城镇规划区边界线以内;各乡镇集镇建成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边界范围内。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5.禁养区要求。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成畜禽养殖场(小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关闭或搬迁。现有的养殖散养户养殖需有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或通过种养循环利用畜禽粪污,在达到《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条件下 ,禁养区内养殖散养户可以继续养殖但禁止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养殖规模。

(二)限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限养区。已划定的大麦地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或水域边界范围内。

2.城镇集镇限养区。县城城镇规划区边界线外500米范围内区域;各乡镇集镇规划区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

3.河流沿岸限养区。蜻蛉河(下口坝水库坝埂至光禄镇与大姚交界)、渔泡江(大河口麂子村委会至左门乡地索村委会)河岸边界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4.其他区域限养区。根据城县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

5.限养区要求。限养区内实行总量控制,并逐步削减现有饲养规模。禁止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报县环保局备案,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县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现有的养殖散户需有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或通过种养循环利用畜禽粪污,限养区内养殖散户原则上控制养殖规模的扩大。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划定后整改工作目标实现,县人民政府成立姚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农业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和全县9个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各部门依据相关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细化措施,切实解决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划定后整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1)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用于生态养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补偿等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工作。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依法治理。

(3)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加大对禁养区违法养殖行为的监管力度,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为禁(限)养区工作推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4)县住建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违反城镇规划建设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治理。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境内公路两侧涉及违反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行为进行依法治理。

(6)县农业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规划建设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对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搬迁整改工作。负责对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

(7)县林业局:负责依法审批办理畜禽养殖场(小区)林地占用手续,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进行依法治理。

(8)县水务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小区(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治理。

(9)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供县文物保护区及旅游景点规划图,负责对养殖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治理。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加强宣传教育,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对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并实施好后续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养殖场选址等的初审工作;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考核。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设施建设保障。各乡镇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2.养殖专业户。要做到集约化经营,必须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或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散养密集区。要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附件:姚安县各乡镇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表


附件

   姚安县各乡镇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表

乡镇

禁养区域

限养区域

栋川镇

县城城镇规划区边界范围内区域;三峰山、花椒园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县城城镇规划边界线外500米范围内区域;蜻蛉河河岸边界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光禄镇

光禄古镇规划区边界范围内区域、花椒园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活佛寺保护区边界范围内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古镇规划区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蜻蛉河河岸边界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弥兴镇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大尖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

前场镇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边界范围内区域;三峰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改水河水库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地的水域或陆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

太平镇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边界范围内区域;三峰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蜻蛉河河岸边界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官屯镇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边界范围内区域;花椒园保护区、大尖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渔泡江河岸边界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适中乡

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边界范围内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区域。

 

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

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边界范围内区域;花椒园保护区、大尖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渔泡江河岸边界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左门乡

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边界范围内区域;花椒园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大麦地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地范围内陆域或水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大麦地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地 渔泡江河岸边界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附图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