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与相关设施相互妨碍问题,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使电力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姚安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徐 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吉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朝辉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冲林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昝卫勇 县发改局局长
李自忠 县安监局局长
胡刘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家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周银兵 县住建局局长
马 超 县林业局局长
周 智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中晖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劲文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阳春红 栋川镇人民政府代理镇长
凌世锋 光禄镇人民政府镇长
高余德 前场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 浤 弥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普正武 太平镇人民政府镇长
果学超 官屯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建军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尹 倩 适中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 勇 左门乡人民政府乡长
林祖斌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 敏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由马朝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刘斌、林祖斌、王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县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本县区域内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
(3)组织协调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工作。
(4)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5)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责,监督电力设施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
(6)依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定期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2)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并监督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3)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部门,向领导小组提出问责意见。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职责
(1)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2)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责,监督电力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
(3)依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组织认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并加以标注和公告。
(5)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7)监督电力设施的电力技术,防雷接地的检测和鉴定工作。
2.发改局职责
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将保护电力设施要求纳入审批,建设项目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时,应明确建设单位对所危及电力设施的搬迁、避让实施要求。
3.安监局职责
(1)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检查工作。
(2)组织实施、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履职情况,监督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4.公安局职责
(1)结合侦破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涉电违法案件,做好《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加大侦破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涉电违法案件的力度,对案件频发地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查处非法收购、冶炼电力器材的违法行为。
(3)参与电力企业保护和重大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
5.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加大对废旧物品点的清理整顿,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2)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住建局职责
(1)在组织城镇建设施工时,注意地下电缆和配电设施的安全,加大对施工队伍建设、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及时处理违章问题。
(2)对违章施工、违法损坏电力设施、违法占用电力通道、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定期组织清除县城区域危及电力线路、设施的绿化树木,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4)在落实城市建设的整体布局时,积极与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沟通,充分考虑到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
(5)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7.林业和草原局职责
(1)支持和配合电力部门,协调有关建设单位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进行砍伐或清除;根据相关规定,协助电力部门对新建架空线路穿越林区、公路、公园、湖泊等绿化区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进行砍伐或清除。
(2)在统筹制定造林绿化时,与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联系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安排和种植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3)在进行林权制度实施时,应明确林权所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修剪、砍伐的要求。
8.国土资源局职责
在电力设施周边审批农民建房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等相关要求,严格把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用地审批关,经与当地供电部门共同现场确认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后方可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9.交通运输局职责
在规划县、乡、村公路项目时,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在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危及电力线路的安全。对确因建设需要,需要迁移电力设施的,应按照《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与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联系,协调解决。
10.文体广电旅游局职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协同配合电力部门开辟专栏或专题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进行曝光。
11.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产权人)职责
(1)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2)制订实施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措施。
(3)设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4)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5)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6)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2.各乡镇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机构,协调解决本乡镇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坚决查处和制止破坏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公共安全。
(二)对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电力设施遭受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