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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20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5500 | 发布时间: 2018/6/28 10:17: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姚安县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20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20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履行县人民政府职责,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准备、会议组织、会议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决策性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各级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利,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常务会议准备充分、组织有序、决策高效、执行有力,确保各项决策依法合规,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奋力推进姚安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会议组成和召开时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监委领导和2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县人武部1名主官按照要求参加会议。县委编办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全程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决策事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姚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的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下列事项必须上会: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三)财政预决算(草案)、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县本级新增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事项和政府债务增减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全县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五)审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政策文件;

(六)讨论决定向州人民政府或者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议案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通过目标考核、表扬奖惩等事项;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必须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县长认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一)属于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者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通过与有关副县长协调配合可以解决的事项;

(三)由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可以决定的事项;

(四)没有实质性内容、不涉及县人民政府具体权力义务的框架性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

(五)研究还不深不透的事项;

(六)应当按照《姚安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但尚未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的事项;

(七)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但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政府法制机构建议不上会讨论的事项;

(八)县长认为不宜上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以下议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后,必须  按照程序报县委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需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文件和决策事项;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三)全县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四)财政预(决)算草案、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和超过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县本级新增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事项;政府大额债务增减事项;

(五)县长认为需要提请县委或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前准备


第九条  加强会前准备工作。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严格实行议题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准备议题—提出议题—收集审核议题—安排议题—审定议题”5个环节,统筹协调、精心准备,严格把关、从严从实,确保依法合规,确保议题质量,确保决策效率。

议题准备:由有关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认真调研、充分酝酿、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议题,并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议题提出:各位政府领导根据《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是否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符合上会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各位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可直接提出需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对规定之外确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由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报县长确定。

议题收集审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股室定期收集(原则上每月1日至5日收集),认真审核把关后,建立议题库。议题审核除需符合《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必要时需提供电子文档):

(一)汇报材料(不超过2000字);

(二)需要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及其附件;

(三)议题审核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股室拟办意见、办公室领导意见、分管副县长审核意见、常务副县长统筹意见、县长审定意见);

(四)必须进行法律审查的,需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意见;

(五)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强调的问题及要求;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议题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从议题库中确定每次常务会议议题,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统筹,报县长审签。除特殊情况外,议题和会议材料(电子文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严格按照《姚安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议题,暂缓上会:

(一)提交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

(二)所需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达不到要求的议题;

(三)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提出的议题;

(四)议题涉及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宜安排上会的议题;

(五)县长决定暂不上会的议题。


第五章  会中决策


第十一条  严格会议程序。常务会议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有关人员汇报—有关部门补充汇报—部门和单位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其他政府领导发表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监委、县人武部与会领导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发表意见—县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发言要突出主题、言简意赅,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要避免草率决策,又要避免议而不决,确保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严肃认真做好汇报工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县长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重要问题不超过10分钟;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听取意见,坚持集体讨论,坚持县长负责制和末位表态制。对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和分管副县长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县长作出决策。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常务会议安排专人作会议纪录,会议讨论发言和决策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严谨准确,确保可追溯、可倒查;对讨论发言中的不同意见,也要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及时拟定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由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十六条  加大会议决策公开力度。邀请县新闻媒体全程列席、公开报道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密和敏感议题除外;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加大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力度。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抓好落实,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文件,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或变更执行的,应提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列项督查、跟踪问效,办理情况及时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并在下一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前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严肃会议纪律。应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获准。由部门汇报议题的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不得顶替。常务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浏览手机,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打瞌睡,不得无故长时间离开会场,不得随意出入会场和提前离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严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摄像及上网,不得将涉密资料带离会场,不得私自将文件、图片上传互联网。

第十九条  严肃责任追究,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会前准备充分、会中组织有序、会后高效落实,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对因工作不实、把关不严、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的,严肃追责、坚决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县人民政府有关常务会议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