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我县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党政机关部门办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姚安县实际,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授权姚安县财政局监督管理县属国有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监管企业
(一)姚安县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姚安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姚安县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姚安县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五)姚安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六)姚安县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监管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针对下列事项进行
1.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
2.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
3.国有产(股)权转让、处置、资产核销;
4.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
5.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6.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建议任免和管理,确定薪酬标准(县委、县人民政府有规定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7.统计、财务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监管权限
县财政局依法对企业行使资产管理、参与重大决策和建议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下列事项企业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核或提出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1.对外担保和贷款融资;
2.发行债券;
3.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4.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5.国有股权转让;
6.国有资产处置;
7.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建议方案。
(二)下列事项,企业应当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企业(包含全资子公司)单项投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对外捐赠资金;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7.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和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方案。
四、有关要求
(一)县财政局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积极支持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自身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要按月向县财政局报告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年终决算报告。做好产权登记、年检等工作。县财政局每年度末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