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姚安县2018年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2018年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我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化提升年。为切实做好2018年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加快推进法治姚安建设进程,现就2018年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州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姚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新时代姚安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2018年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省、州规划暨实施方案
1.继续抓好《纲要》和省、州规划暨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严格按照《纲要》和省、州规划暨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2.开展《姚安县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年内组织对《姚安县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各乡镇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督促继续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牵头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二)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结合姚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姚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制度,加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强化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确保各乡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宣布失效或废止。(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完善《姚安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法定程序、责任追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刚性约束。(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2.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实现全县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探索推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咨询论证作用,使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立法、合法性审查、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工作常态化。(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3.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姚安县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监察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城管、农业、文化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探索理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厘清政府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县法制办、县委编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出台《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创新方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评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适时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3.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定期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新上岗和证件到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时办理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确保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五)完善权力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1.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立体化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切实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2.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六)加强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复议渠道,降低受理门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经费及场所装备的合理配置,确保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健全案件审理机制,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升行政复议效果。(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2.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力争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依法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3.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认真落实《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工作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机制的衔接。(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七)强化法治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不少于2次,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2.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公务员任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等主体班次要将法治教育、依法行政作为培训内容。(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和省、州实施办法,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乡镇和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将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并提高其在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机制,修改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增强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引导性和有效性,并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