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试行)》(楚政通〔2017〕92号)精神,充分依托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着力破解我县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突出存在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切实加快全县“三农”经济发展和产业脱贫攻坚步伐,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姚安县“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杨 勇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 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晓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红兵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朝辉 县经信局局长
胡 进 县财政局局长
梁朝军 县农业局局长
马 超 县林业局局长
瞿强华 人行姚安县支行行长
姚安县“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由梁朝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进、马超、马朝辉、瞿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县农业局落实1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经信局、人行姚安县支行各落实1名专职人员对口负责具体业务。
二、规范流程,发放担保贷款
(一)签订合作协议。县人民政府与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二)缴纳风险准备金。按照《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试行)》(楚政通〔2017〕92号)中关于各县市于2018年3月底以前,将首次认缴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不少于200万元,交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设专户单独核算和管理的要求,由县人民政府将首次认缴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200万元列入2018年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上缴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三)推荐申贷主体。由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收集符合申贷条件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同财政、经信、人行等部门审核后,推荐给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每季度推荐一批,每批不少于3户,单户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的贷款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提供70%以上的实质性反担保物和必需的风险防控措施,贷款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
(四)调查审批。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将县级推荐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给合作银行,并联合合作银行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及审批。
(五)反担保及风险防控。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协助配合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办理落实反担保和风险防控措施。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供的无法登记的反担保物和反担保措施进行监管。
(六)办理担保贷款。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承保,合作银行放款,并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报州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备案。
(七)贷款使用管理及收回。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定期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由放款银行按时收回到期贷款。
三、风险处置及信用惩罚
(一)启动代偿。受保借款人贷款逾期,由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共同进行催收,确定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本息的70%,从县级风险补偿准备金中补偿本息的20%,放款银行承担本息的10%。
(二)债务追偿和风险处置。代偿后,由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共同进行追偿;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牵头,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放款银行配合,对登记在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名下的反担保物进行处置;由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放款银行配合,对借款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无法登记的反担保物和资产依法进行处置。追偿、处置借款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担保物和资产所得,由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县人民政府和放款银行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三)信用惩罚。由县市主管部门和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将违约借款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在县级主要媒体公告,由县人民银行和放款银行将违约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以后不再给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关联的企业任何政策性补助和融资支持。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