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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意见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6503 | 发布时间: 2017/9/6 19:05: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楚雄州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实施方案》(楚委〔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既是提高行政效率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我县政府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一些乡镇和县直部门依法行政意识、责任意识淡薄,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管理不够严,业务水平不太高,执法不规范、不到位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的发生,直接影响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要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迫切需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制工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起草后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直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法规股或者法律顾问)审查,提交部门集体审议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镇法制部门(司法所或者法律顾问)审查,提交本乡镇人民政府集体审议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同时要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申请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是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须经本级法制部门合法性论证审查,未经合法性论证审查或经论证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和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包括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内容以《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事项为准。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内容参照县重大决策事项确定。

(三)严格政府性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

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合同审查备案的要求,进行政府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不合规的政府性合同不能提交会议审议和决定,更不能签订执行。乡镇和县直部门要安排法制工作人员以及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性合同的起草和谈判,为有效实施合法性审查创造条件。乡镇要加强对各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指导,建立健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新签涉及三资处置的合同都必须先经合法性审查;同时,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签涉及三资合同合法性审查清理的指导。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执法准则。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参与行政执法的具体活动。要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定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

(二)加强行政执法立案监督

按照有案必立、立案必处的原则,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即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登记,并实行网络化管理,对行政执法流程进行监督。

(三)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

县政府法制办要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全县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的重点为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等,每年评查的案卷数要达到总数的10%以上。

(四)规范行政执法决定程序

所有行政执法决定须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按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作出。

四、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一)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制

要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要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互动沟通机制,督促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要完善行政复议办案工作责任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做好行政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由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或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诉和答复,县政府法制办指导其应诉和答复。

(三)加强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要充实行政复议、应诉专业工作人员,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素质。县政府法制办要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每年开展一至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切实提高其应诉能力。同时,要落实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行政职能的县直部门原则上都必须设立法制机构,其中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必须设立单独的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充实法制机构县编办和人社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编制,公开招录全日制本科法律专业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充实到县乡法制工作岗位,县政府法制办的法律专业人员要达到3人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员要达到1人以上,要逐步推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工作人员专兼职聘用制。

(二)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姚办发201720号)文件精神,要加强充实法律顾问队伍,吸收一定数量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为法律顾问;支持符合条件的法制工作人员申报公职律师。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促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要按文件要求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姚安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三)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由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组成。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召开法律咨询会议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逐步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四)加强法制业务培训

县政府法制办要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全县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培训情况作为对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和执法证年检的重要依据每半年要组织召开全县法制机构负责人会议讲评工作交流情况;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法制工作群,使其成为交流学习、信息发布等的重要平台。要健全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建立政府法制讲座制度,每年举办一至二次以上由县乡两级政府班子成员及县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制讲座。

六、严格考核问责,落实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法制工作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单位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追究。对在合法性审查中严重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制机构人员,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严格落实法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法制工作考核办法,年终对乡镇和县直部门法制工作进行严格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县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直接与单位绩效奖金挂钩。

(三)落实经费保障

政府法制办公室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责,组织业务培训聘请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建设行政执法网络监督平台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等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法制工作顺利开展,为姚安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78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