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有关精神,《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姚安县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第一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6日
附件
姚安县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第一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有效期内备案的咨询服务机构 |
申请人按有关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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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0.4公顷以下)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供地由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国土部门不得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杜绝违法、违规评估行为及严重偏离市场水平的行为。评估结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
农用地转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3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0.4公顷以下)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查单位 |
划拨方式供地由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出让方式供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勘界、评估,国土部门不得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杜绝违法、违规评估行为及严重偏离市场水平的行为。评估结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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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估价报告(出让方式供地提供) |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0.4公顷以下)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划拨方式供地由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出让方式供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勘界、评估,国土部门不得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杜绝违法、违规评估行为及严重偏离市场水平的行为。评估结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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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5 |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出让方式供地提供) |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0.4公顷以下)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划拨方式供地由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出让方式供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勘界、评估,国土部门不得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杜绝违法、违规评估行为及严重偏离市场水平的行为。评估结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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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勘测定界 |
临时用地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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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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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8 |
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
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向本办法规定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二)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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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向本办法规定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二)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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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
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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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
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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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2 |
价款评估报告 |
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规范性文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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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
乙级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符合登记表项目不纳入审批,改为备案。登记表不要求有资质环评单位编制,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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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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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县、乡道占用、挖掘、穿越、跨越公路审批 |
姚安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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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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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6 |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资质 |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资质、车辆运营证、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
姚安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申请人委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相应评定报告,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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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7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
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核发 |
姚安县林业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注:一次采伐性5立方米以下可免于设计,超过5立方米以上的可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设计 |
1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审批 |
姚安县林业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 |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根据云南省林业厅云林林政〔2015〕28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9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审批 |
姚安县林业局 |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人应当提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 |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 |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根据云南省林业厅云林林政〔2015〕28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
姚安县水务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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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1 |
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评审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姚安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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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评审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姚安县水务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改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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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初步设计报告评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姚安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自行编制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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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审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
姚安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改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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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5 |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姚安县水务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改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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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防洪影响报告评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姚安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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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7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的防洪影响报告的评审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
姚安县水务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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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姚安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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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姚安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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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姚安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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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姚安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以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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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32 |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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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应在本目录公布后及时公布编制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介机构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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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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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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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医师执业未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第七条: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
申请人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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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35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条: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 |
申请人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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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 |
申请人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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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
申请人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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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38 |
护士执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
申请人可以参加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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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医师执业定期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
申请人可以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进行医师执业定期考核,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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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40 |
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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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参加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的临床实习,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应在本目录公布后及时公布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机构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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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护士执业重新申请注册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 |
申请人应当委托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士执业重新申请注册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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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42 |
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
申请人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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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由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对于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或指定的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专家论证后按照程序报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许可作出规定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作出要求,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今后确需新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必须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应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目录清单、资质资格条件以及获取资质资格的方式和途径等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