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菊存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重视土地确权过程中无土地人群矛盾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已于2017年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续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章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第二章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我县的农村土地承包是采取以家庭承包,不得按个人人口承包,二轮延包是从1998年至2028年,延包期限30年,也就是说在此期间新增人口,她仍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不过是与该户成员原承包的土地共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小组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如果该组有预留机动地,村民小组应当按政策发包给新增人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至于你提到的“光禄镇后营村委会张连芳由于自己外出打工出嫁山东,户口未迁。于1991年离婚带着女儿回到后营发现自己户口已经被注销,于2004年再次落户,落户后小组一直没有解决耕地、宅基地、林地导致祖孙三代没有土地”的问题,光禄镇后营村委会于2016年5月18日对其进行了调解,形成书面文件《关于对后营村委会张湾二组村民张连芳的回复》,其中: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发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4、发包方依法收回的之规定,经后营村委会、村民小组研究,决定在以后年度的小调整时,若本小组有上述原因可用于调整的土地,依照本小组新增人口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其本人同意调解结果,并在回复上签了字。
杨菊存委员,我县农业主管部门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赋予农民长期而又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一直在不懈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按要求做好“此类”人群的统计工作,如果村民小组有机动地,要求村民小组给予解决,至于“现金补偿”现行法律法规无依据,村民小组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民主一事一议程序确定。
恳请你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农业工作。
姚安县农业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