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在省、州县公开办的直接指导下,按照州、县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制度,强化公开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完善。
为使政务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我局着眼于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使政务公开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一是加强和完善领导机制。充实和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股室、中心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做好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同时,我局把政务公开工作分解到单位内部的有关股室、中心和人员,强化“一把手挂帅、副职领导具体抓、责任到股室、落实到人头”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六项制度。我局通过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和监督等六项制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规范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质量。
积极推进一般事项公开向重点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自定公开内容向群众点题公开“三个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我们主要做到“三个更加”:一是公开的内容更加充实。对政务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的制度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二是公开的时间更加及时。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三是公开重点更加突出。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权、钱、人、事”等事项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提高自身行政管理水平相结合,从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便民服务三个方面入手,加大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通过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防止暗箱操作,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并且在不断总结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促进政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局还按照州、县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编制具体公开项目目录,不但使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及责任人更加明确,而且使公开工作更易接受评议、检查和监督。
三、用好载体,完善政务公开形式。
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栏这一公开形式的基础上,按照便利、实用、有效的原则,认真创新政务公开的新载体、新形式,使政务公开的形式呈现灵活多样。一是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网上政务公开。把网站列为公开信息的重要途径,开设政务公开、办事大厅、互动交流、下载中心等专栏,将公开信息编制公开目录,逐一上网发布。二是结合新农保、农民工工作、小额担保贷款、就业与再就业等宣传,举办知识辅导班、座谈会。三是有效发挥广电、报纸等传统媒体的作用,让不同层次的群众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信息。
四、强化监督,确保政务公开落实。
在狠抓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重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为突破口,抓好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综合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把公开内容和项目关,既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搞半公开、假公开,又防止不该公开的乱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同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积极反映公开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2015年共公开了信息69条。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对照条例,认真清理我局政务公开事项,查漏补缺,编制更加科学规范的公开目录。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一是理顺工作机制,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做好牵头和协调。二是对照条例,进一步梳理我局办理的行政事项,修改完善《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促使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三)抓重点促深化。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的要求,在深化完善和巩固提高上下功夫,加大“真公开”的力度。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我局办理的行政事项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并在工作质量、态度、时效等方面作出承诺,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继续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对各项办事指南的公开进行进一步细化。从办事者的角度出发,将整个办事流程详细告知群众,对每个环节的疑难作出说明解释。借助计算机网络手段,设置完整直观的政务办理服务指南,让群众一目了然,方便办事。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