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姚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
二、《管理办法》主要措施
《管理办法》总体框架共由五章29条组成。第一章总则6条。明确了农业设施登记范围、所有权所包括的内容、登记机关,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第二章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3条。明确了农业设施登记的条件、原则,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以及应记载的内容。第三章申请登记的程序10条。分别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的登记程序和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第四章管理和使用共7条。分别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注销、自动失效的情形。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的办理程序等。第五章附则3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仅限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申请人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时,登记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管理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2年。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方式和手段,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2022年9月,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24日,县农业农村局将《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函》发到县级相关部门及9个乡镇征求意见,同时在姚安县门户网站发布《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11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实际提出修改意见。2022年12月2日,县农业农村局汇集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2月6日给出《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法律审查意见书》,县农业农村局汇集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修改稿。2022年12月14日,县农业农村局召开了《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2022年12月28日,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在县农业农村局召开了《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社会风险评估论证会,得出评估论证结论,风险较小,可以实施。2022年12月28日,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代表的广泛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汇集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形成《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听证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后,并于2023年1月17日提请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发文实施。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3年1月30日,施行日期是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原文件: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