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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量:12302 | 发布时间: 2023/2/16 17:25:49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遏制变相投机炒作期房行为,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姚安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经研究,印发《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通知》后,结合了其他州市经验并征求了律师意见,形成法律审查意见,后修改完善后形定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况。特别说明已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即已经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大产权的),不予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第一项明确了买卖双方协商自愿共同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的情形。商品房初始登记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符合情形之一,经买卖双方协商自愿解除合同的,可以共同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第二项明确了单方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形。商品房初始登记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符合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资料方可办理。第三项明确了不予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形,符合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第四项明确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资料。

二是明确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况。特别说明已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即已经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大产权的),不予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第一项明确了买卖双方协商自愿共同申请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符合情形之一,经买卖双方协商自愿变更合同的,可以共同申请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第二项明确了不予核准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手续的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符合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手续。第三项明确了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资料。

三是注销和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1年,1年后视情况进行修订。

四是对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需提交的认定书或鉴定书进行明确。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严重漏水、房屋安全隐患等),需注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提交州、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或者有资质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及解除协议,鉴定书或解除协议任意一方提供一份即可。

五是对解决协议的协议主体进行了明确。文件中提到的所有“解除协议”是指文件附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协议主体为商品房出卖人和买受人。



原文链接:《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