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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2383 | 发布时间: 2025/3/14 10:48:17

近日,姚安县出台了《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姚政规〔202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管理办法》精神,现就《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全县农业设施管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产业投融资瓶颈,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方式和手段,增强农业企业的生产及规模,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助推姚安县乡村全面振兴,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姚政规〔2025〕2号)。文件的出台建立了农业设施所有权直接抵押贷款新方式、为新型农业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了充分的增信保障。

二、《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总体框架共由五章29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6条。明确了农业设施登记范围、所有权所包括的内容、登记机关,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二章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3条。明确了农业设施登记的条件、原则,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以及应记载的内容。

第三章申请登记的程序10条。分别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的登记程序和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使用共7条。分别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注销、自动失效的情形。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的办理程序等。

第五章附则3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仅限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申请人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时,登记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登记的对象、范围

第七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2.设施用地获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

3.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登记标准:

(1)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5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

(2)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5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

(3)农产品冷链、烘干、仓储设施及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1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10万元及以上。

4.农业设施使用期限不超过农业设施用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剩余期限。

5.不存在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所有权不清、未验收合格、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未取得防疫许可证、原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但不符合现行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等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农业设施权利申请人申请颁证应当提供的资料:

1.《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申请人本人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缴费凭证。

4.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农业设施用地备案相关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证明;农业设施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证明资料。

5.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报告或合法证明资料。

6.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7.由具备相应资质测绘机构编制的地理位置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及农业设施平面图。

8.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各方投资比例及份额分割协议。

9.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确认书。

10.其他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申请登记的程序

第十一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申请: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村(居)委会初核: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农业设施草图,认定农业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四至位置。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实地核查、申报材料审核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土地来源和规划情况。

(2)设施建设、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

(3)勘测定界报告具体地理空间位置情况。

(4)设施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出具(四)农业设施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证明资料]

(5)申请主体经营运行情况。

(6)在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查登记,县人民政府核准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1)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供的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证明;

(2)县林草局:负责农业设施用地涉及林地、草原合法性审查。

(3)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审查农业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农业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原财政补助政策确定的扶持对象登记所有权归属及所有权。

(5)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原文: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