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姚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姚安县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意见》出台的意义
该《意见》规定了地下车位(库)产权登记的内容及程序,为权利人办理地下车位(库)登记事宜提供了明确指导,地下车库产权登记确权,有利于避免地下车位权属纠纷,维护地下车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意见》适用的范围
该《意见》适用于姚安县辖区,服务的主体为姚安县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的权利人。办理相关登记业务的机构为姚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原则是“依申请登记原则”。
四、《意见》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意见》中所指的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的范围,以及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范围:指的是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的,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不含人防工程)。
2、取得方式:一是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取得;二是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未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配建地下车位(库)的,视为已一并取得。
(二)明确了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
1、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使用期限。
2、空间上不能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三)明确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单元的设立: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四)明确了地下车位(库)出售、出租、赠与的相关规定。
1、出售: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2、销售或赠与:需单独签订合同、进行网签销售备案、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缴纳相关税收。
(五)明确了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的有关注意事项。
1、首次登记:由项目主体申请登记,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需提交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的相关资料、竣工验收、不动产测量成果。
2、转移登记:需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税收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六)明确了登记机构对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材料的收件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七)明确规定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主体的确定,及地上、地表、地下空间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的方式。
1、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主体:地表建设项目主体。
2、地上、地表空间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3、地下空间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按地下建筑物层数、地下车位(库)建筑物面积及实际占地面积分别分摊。
(八)明确规定了地下空间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和记载方式: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规范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