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4日,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姚安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为便于全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释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方向是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改革完善省州县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是顺应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解决省州县原有办法参保门槛高、覆盖面低,一次性趸交的缴费方式及相对不高的待遇水平,导致大部分被征地农民不愿意按原办法参保。2019年1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2019年8月23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
二、重要意义
一是完善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目标。取消为被征地农民单独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做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中加以保障,消除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既是我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二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降低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门槛、扩大了参保覆盖面,让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可以享受补助政策,将帮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高的养老待遇水平,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确保专项资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要求,我县自2009年开始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改革完善政策后,专项资金用于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政府补贴,既提高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发挥专项资金的保障效能,又解决了专项资金统筹层次低、不可持续等问题,有效促进了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和专项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四、保障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对保障范围的确定基本延续了省州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当前的改革任务主要是对参保方式等的完善,因此保障范围仍以省州所规定的为主。需要说明的是,保障对象必须在姚安县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这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获得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保障范围和对象认定办法。
五、保障方式
《实施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不再按州暂行办法参保和核定计发待遇,由其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核定计发待遇。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含义:一是参保方式有变化。以前按试行办法参保是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出资,个人需要一次性缴纳较高的参保费用,现在个人只需从国家规定的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自愿选择参加一项,并履行缴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政府补贴;二是待遇核定计发方式有变化。以前按试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到年满60周岁时是单独核定和逐月领取一笔养老保障金,现在参保人是统一从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中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的被征地农民相关待遇已经包含在领取的养老金里面。已按州暂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在确保其基本权益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衔接并入到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领取待遇。
六、参保缴费补助
《实施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被征地农民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完缴费义务以后,才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能用参保缴费补助为被征地农民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每年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金额都是一样的,每年只享受一次;三是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相对应,累计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年限不超过15年。
关于参保缴费补助的标准,《实施方案》明确,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筹资规模、保障人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加以明确,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权益。
七、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缴费补助由县级人社部门直接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针对不同条件的人员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未按州暂行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个人完成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由人社部门将其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直接记入其个人账户,逐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5年。如果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剩余的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例:某地参保缴费补助为每人每年1000元,参保人张X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了9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则剩余6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即6×1000=6000元)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参保人应领取的待遇标准具体由人社部门根据其个人账户累计额等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进行核定。
第二种情况,未按州暂行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基础上,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由人社部门记入其个人账户,增加的这部分参保缴费补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例:某地参保缴费补助为每人每年1000元,参保人张X已经年满60周岁、并且每月已经领取100元养老金,张X应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即15×1000=15000元),在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后,张X每月增加的养老金为15000÷139≈107.91元,与原有的100元养老金叠加享受,累计应领取的养老金为100+107.91=207.91元。
第三种情况,已按州暂行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规定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方案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这一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明确了已按州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必须衔接并入以及如何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确保了已按州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种情况,已按州暂行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同样要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入的办法与第三种情况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由于年满60周岁的人员已经按试行办法的规定领取过部分待遇,所以在衔接并入的时候,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额需要扣除掉其已经领取过的待遇总额。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这一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未按州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缴费阶段,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以现金方式发放。参保人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本人,其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二是已经按照州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先退后补”的方式处理,即先终止原参保关系,将其按照试行办法缴纳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再按照未按州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补助办法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原文件: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