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帮助各乡镇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加快管理办法的推进实施,现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总则。主要是对《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阐述。
(一)本办法所称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除栋川镇、光禄镇以外的7个乡镇以出让方式配置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受让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
(三)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建立收入台账;收集、填报、汇总、上报土地收支统计报表;按规定计提各项资金;结算土地收益;执行土地收支预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编制供地计划、用地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计算土地开发成本;填报土地出让收支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督促土地受让人及时履行合同。
(四)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征收管理。主要是对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要求和流程进行了明确。
(一)县自然资源局与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规定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该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向土地使用者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县财政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名称、编号、面积、供地方式、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和缴纳时限。
(三)县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应当督促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县自然资源局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
(四)县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计提标准及计提比率如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使用管理。主要是对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明确。
(一)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除去用地报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成本及政府性基金各类计提和专项资金,剩余部分由县财政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全额安排到有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各项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安排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四)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及国有土地使用功能及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建设成本。
四、 预决算管理。主要是对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预决算管理进行了明确。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报经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支按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县自然资源局与县财政局要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五、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使用方面的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
(一)县财政局、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