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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姚安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 访问量:12293 | 发布时间: 2019/9/20 10:20:18

一、起草背景、过程及意义

201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是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紧盯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旨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为了贯彻落实好《规定》,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楚办字〔2019〕82号)文件精神,按照姚安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由姚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等单位,牵头起草《姚安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力保障。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31条,分总则、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附则等,在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作了细化。

三、主要政策特点

在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方面,《实施办法》强调,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明确了全县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等五类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办法》还明确提出,要建立定期研究制度。每季度至少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听取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在考核考察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察。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按照规定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在表彰奖励方面,《实施办法》列出了安全生产履职表彰奖励的条件。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在责任追究方面,《实施办法》界定了五种问责情形、九种问责方式,提出了五种处置原则,即:“一票否决”、从重追究、补救从轻、尽职免责、终身问责,内容与中央的《规定》总体一致。同时对“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和处置方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