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姚安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县水务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姚安县水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方案”,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公开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依托云南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公开持执法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动态管理。
(三)执法事项。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
(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五)委托执法。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
(八)服务窗口信息。在固定办事场所的工作人员,应采取佩戴胸牌标识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九)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十)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水利窗口应公示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执法证件编号、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许可决定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公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机关门厅显示屏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机、机关门厅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经过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后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 “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定,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第十四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股室、水政监察大队依据相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水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
(十三)以留臵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记录要求
第九条??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摄录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
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
(三)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开始摄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臵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股室、监察大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两人一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储(上传)至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卷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
第十九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量充足,内存充裕。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由办公室统一配备,执法记录设备由各执法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存储设备由监察支队负责管理,法制机构对记录存储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臵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时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水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二章??审核要求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 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水务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