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8号)、《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107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楚政办通〔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依法行政体制的重要保障,是保证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形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于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全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省、州、县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各级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
但在日常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重权力轻责任、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乱作为、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县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姚安开启跨越式发展新征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使职权是否合法;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及其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监督职权
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委托,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县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授权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应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三)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措施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授权,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属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限期纠正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以及其他法定职责的;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监督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1.对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开展执法检查、调查或者巡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原则,加强执法检查、调查或者巡查工作:一是以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情况。二是以社会治安、城市治理、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交通秩序、食品安全、旅游秩序、招商引资等领域为重点,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情况。三是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是否配戴证件上岗;行政处罚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案卷管理和罚没票据及收入管理是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复议决定是否恰当,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行政收费项目和数额是否合法合理。
通过执法检查、调查或者巡查,推动行政机关把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摆在重要位置,作为转变行政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机关作风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克服重审批轻处罚、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行力,为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提供保障。
2.及时整治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畅通人民群众反映依法行政领域问题渠道的同时,要加强与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对新闻舆情的监测,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行政执法问题,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1.准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不同于一般行政决策,其决策程序较为严格,为兼顾政府行政行为的高效性和合法性,省政府令第200号文件将重大行政决策定义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并列举了六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1)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2)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支出;(3)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4)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5)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6)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2.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报请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向政府办公室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
3.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1.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根据省政府令第212号文件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规章除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精准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涵义,将行政性、对象不特定性、普遍约束性、一定时期的反复适用性、强制性、外部性“六性”作为重要标尺来认定操作。对于把握不准、边界模糊的,可请政府法制机构帮助认定。
2.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统一进行专业的合法性审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其中,以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单位办公会议研究。
3.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经法制机构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文件出台前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实行文件“三统一”管理,使用专用发文字号统一编号印发,减少文件运转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4.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全县各乡镇、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管理。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5.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每五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1.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及取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2016〕86号)精神,凡是不符合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条件要求的,不得参加行政执法换证考试,不得申领新证;凡是未参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换发新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复训制度。对已取得执法资格证的执法人员,各执法机构要加强以执法实务为主的定期业务复训,强化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开展以案说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各单位对本部门全体执法人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每季度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执法培训工作的领导、指导,支持、配合、督促各乡镇站所开展业务培训。
3.加强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证件审验落实等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现象。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发生改变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变更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出现调离、退休、转岗、不在行政执法岗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要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逐级上报至州政府法制机构后统一报省法制办注销。
4.实行执法资格证年度审验制度。各乡镇、各执法机构要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8号)建立行政执法证件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并将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卷办理、所负责执法领域履职履责、岗位变动、执法证有效期等情况进行记录。各乡镇、各执法机构每年8月底以前要组织本单位的执法人员办理执法证年度审验手续,并出具执法人员上一年度执法鉴定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初验,县政府法制机构初验同意后报州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验。未按照规定参加本单位和本系统组织的业务培训、履职履责出现重大错误的,整改后再进行审验。审验仍然不通过的,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经审核确定不合格的收回执法资格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的,收回原发放的执法资格证件。
(五)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1.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案卷评查等考核内容。
2.认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承办案件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报政府审批前,应当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附承办部门或者组织所属法制机构的法制初审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1.改进案卷评查工作组织模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采取普遍抽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内部评查与专家评查相结合、垂直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强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2.发挥执法部门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部门自查工作制度,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应对本乡镇、本部门作出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核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未经核查通过的不得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要负责对案卷归档情况进行监督把关,确保资料完备、归档程序合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上年度已结案的全部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自查自评,认真查找差距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执法管理规定和队伍管理制度,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高执法质量的过程、加强执法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真正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达到查找问题、纠正不足和规范执法的目的。评查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分别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州级业务主管部门。
3.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督查职能。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至少对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一次。政府法制机构在案卷评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需要及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意见或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抽查单位整改。加强跟踪督查,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和乡镇,列入下批抽查的复查名录。
(七)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1.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要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于信访案件中发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事项的,信访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2.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向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诉的,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进行处理和答复。
3.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的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在15日内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出具审查意见,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纠正。对于当事人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行政复议决定问题的,上级行政机关应予以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4.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要规范行政应诉答辩和举证,被诉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要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楚政通〔2016〕58号),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重大复杂以及人民法院建议正职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应当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依法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监督是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开展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过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支持本县、本行业(系统)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好行政执法监督权,加强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力度,切实推动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二)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把道德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法制队伍中来,使其人员配备同本县市、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要求相适应。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年开展1次至2次集中培训,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行政执法监督经费保障机制,全额保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经费。要进一步改善执法监督条件,加大执法监督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投入,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加强依法行政绩效考核
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强化对乡镇和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在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上级对县考核的分值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使分值占比与法治建设工作要求相适应、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相适应。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绩效考核机构细化依法行政考核条款,将本通知中涉及的各项工作要求量化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严格考核标准,以考核促工作推进。
(五)加强问题整改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碍。对政府法制机构反馈的意见或下发的《行政执法督查书》要认真落实,并在15日内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及有其他阻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的,由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的法制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进行教育整顿、收缴执法证件或者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加强执法监督和问责问效
县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受理管理相对人举报等方式,以本通知中强调的工作为重点,强化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管理,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同时,加大问责力度,加强与纪委监察委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以及单位和部门依法行政履职不到位不尽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