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前场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6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前政罚决字〔2025〕第03号 | 前场镇王某某非法收购林木案件 | 大姚县金碧镇锁北村委会李家组王某某(现居住地为姚安县前场镇庄科村委会) | 前场镇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收购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收购林木用于围地,一共收购53棵,支付人民币53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王某某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该案办理中积极配合,态度良好,情节轻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拟处罚林木收购价格一倍罚款,530元(53棵)×1倍=53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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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罚(没)款。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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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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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王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了罚款5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