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卫公罚〔20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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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轻奢护肤造型室 |
主要负责人 |
徐雄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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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姚安县轻奢护肤造型室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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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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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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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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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