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30928455351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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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主要负责人) |
姚安县人民医院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姚安县人民医院滕颖病例经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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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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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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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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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