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卫公罚〔202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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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健尊游泳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负责人 |
杨永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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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姚安县健尊游泳健身有限责任公司游泳池水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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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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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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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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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