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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姚安县健尊游泳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访问量:1500 | 发布时间: 2024/10/8 8:2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姚卫公罚〔2024〕21号

被处罚人

名称

姚安县健尊游泳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

杨永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姚安县健尊游泳健身有限责任公司游泳池水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