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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
来源: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 访问量:2355 | 发布时间: 2024/9/13 17:33:04

一、动态巡查监管情况

2024年第三季度,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土地动态巡查13次,矿山巡查7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份;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份。

二、立案查处情况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2日对姚安瑞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查,违法当事人于2023年7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适中乡适中村委会集体农用地1672.44平方米(乔木林地)建设适中乡光伏项目开关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证据: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的测量报告、2024年执法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用地地类审查情况说明等材料(各1份)。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9月5日,依法向该公司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姚自然资罚告(土)字〔2024〕0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姚自然资听告(土)字〔2024〕06号),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姚自然资罚告(土)字〔2024〕0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姚自然资听告(土)字〔2024〕06号)时,已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无任何陈述、申辩理由,也不申请要求举行听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和《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处罚幅度中线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处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用《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综合考量”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姚安县适中乡适中村委会小村一组集体乔木林地1672.44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适中光伏项目开关站,其中:办公室177.02平方米、电器仓123.1平方米、消防水池85.78平方米、硬化地面1286.54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1672.44平方米集体乔木林地,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罚款,计250866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捌佰陆拾陆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