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公罚〔202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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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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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金和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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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姚安县蓬莱仙境足浴店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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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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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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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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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