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1 | 楚环姚罚字〔2022〕4号 | 姚安县鸿兴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案 | 张宏贵 |
1.养殖场未及时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猪粪实施露天堆存造成粪污在场地内溢散。 2.养殖场畜禽养殖废水未有效还田使用,外排进入外环境,向水体排放废弃物。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于2022年7月7日9:35、13:35、17:35共3次对养殖场管道排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姚环监字〔2022〕022号)显示,排水口总磷71.3㎎/L、56㎎/L、54.5㎎/L;氨氮634㎎/L、426㎎/L、576㎎/L;化学需氧量1606㎎/L、1567㎎/L、2409㎎/L;五日生化需氧量895㎎/L、900㎎/L、950㎎/L;悬浮物392㎎/L、462㎎/L、599㎎/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预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元。 |
2 | 楚环姚不罚字〔2022〕1号 | 姚安县宏鑫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案 | 高洪波 | 养殖场养殖废水从养殖场东面、南面排出圈舍后,由一条水泥沟引流至化粪池,未进行雨污分流,雨水可以经水泥沟流入化粪池。养殖场东面用于收集引流养殖废水的水泥沟渠多处破损并有养殖废水流入北面农灌沟渠的痕迹,北面农灌沟渠内水体呈黑褐色且异味较大。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水体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姚环监字〔2022〕026号),该水体悬浮物95㎎/L、总磷10.5㎎/L、氨氮195㎎/L、化学需氧量353㎎/L、五日化学需氧量88.6㎎/L,与畜禽养殖废水成分浓度吻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不予行政处罚; 2.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
3 | 楚环姚罚字〔2022〕5号 | 沪滇云集农业科技楚雄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案 | 李荣荣 | 公司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的石榴初加工项目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设备调试)。公司在姚安佳祎云菜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草海物流园区北面道路上晾晒的石榴皮和籽经雨水浸泡后产生大量黑色废水,废水经道路雨水管网向西流入蜻蛉河中运河,向东经水沟流淌后进入工业园区空地内流淌(水体呈黑褐色),最终经沟渠渗漏后进入云南青美姚安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姚安自然之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区排水沟内,水体呈黑褐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 |
4 | 楚环姚罚字〔2022〕6号 |
姚安县昊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违法行为案 |
程春华 | 企业采矿、破碎、烧制工段正常生产,砖厂大气主要排放设施为脱硫塔,现场检查时脱硫塔3台抽水水泵未开启。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脱硫循环水池进水口及出水口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结果(姚环监字〔2022〕034)显示,进水口pH值6.09,水温33.5℃;出水口pH值5.94,水温34.3℃;公司记录台账与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取样检测数据、公司厂长叶明良现场测试数据存在较大差距,与脱硫系统操作流程要求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 |
5 | 楚环姚不罚字〔2022〕2号 |
姚安县浩大养猪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违法行为案 |
岑锦浩 | 养殖场正常开展养殖活动,同时养殖场于2018年5月7日取得姚安县环境保护局(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姚环许准〔2018〕6号)后;2019年12月编制了《姚安县养殖场生猪标准化养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通过专家评估同意环保竣工验收,但项目未在网上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养殖场投入养殖。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不予行政处罚; 2.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